泰興市某村村民在取得了集體土地使用權并領取了相關權證后,在后院種植了樹木,但是因拆遷的原因,村民后院種植的樹木被人鏟除,道路和圍欄被人破壞,村民上訴后,對方行為被法院判決違法。下面凱諾律師就來為大家解讀一下這起案例。 陸先生在取得了泰興市某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并領取相關的權證后,除了在取得的地塊上建造了房子之外,還在未領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空地上栽種了樹木,建設附著物。 2015年,陸先生在后院種植的樹木被人鏟除,并且道路以及墩柱及圍欄均被人破壞,拆除的物品被拉走。但因該塊在拆遷的范圍內,所以,陸先生作為該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就曾多次與陸先生協(xié)商房屋拆遷補償?shù)氖乱?,期間也涉及到該地塊房屋后院的搬遷事宜。但雙方最終沒有談妥,于是街道辦便于2015年12月9日將陸先生后院內種植的樹木、道路、圍欄等鏟除、破壞并運離現(xiàn)場。陸先生一紙訴狀將街道辦告上了法庭。 陸先生認為,街道辦在無任何法律文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種植的樹木鏟除,道路被破壞、圍欄被損壞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請求法院判決街道辦的拆除行為違法,并恢復原狀。 街道辦辯稱,自己只是受委托在征地拆遷項目附近,并沒有參與到拆除的活動當中,更未侵害陸先生任何的權益,所以請求駁回陸先生的訴求。 對此,法院認為,涉案地塊上的附著物在拆除時,有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在場,雖然其辯稱是受征地拆遷項目在附近,并沒有參與到拆除的活動中,但是卻沒有任何的證據(jù)來證明其未參與到拆除活動中。 另外,經(jīng)查發(fā)現(xiàn),陸先生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位于街道辦行政轄區(qū)內,街道辦在強拆當天對地上附著物采取了有組織的拆除運離,所以可以認為街道辦實際參與了此次的拆除活動。 而且,作為陸先生所建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具有推進動遷工作,拆除非屬動遷范圍之涉案附著物的動因,除非還有其他主體宣告實施拆除或是承擔責任的情況,否則,則可以推定街道辦是此次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最終法院判決街道辦拆除陸先生未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一審判決后,陸先生及街道辦均未上訴。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不動產(chǎn)征收過程中最容易出現(xiàn)的問題就是,常有地方為了推進征遷項目,犧牲正當程序,在不作書面決定或是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下就直接強拆房屋,這直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權益。 而本案中,街道辦在沒有作出或是出具任何文件的情況下,就將陸先生地塊上的附著物強拆掉,顯然是不合法的。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街道辦拆除陸先生該地塊上的附著物行為違法,是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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