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重慶公交墜江事件發(fā)生后 公交車上的安全問題 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然而,發(fā)生在公交車上的 乘客襲擊司機事件 依然層出不窮 有乘客在公交車上貼出提示語 為了保障行車安全 一些乘客站了出來,見義勇為 11月27日,重慶一名男子在高速路上,搶奪行駛中客車的方向盤,并將客車轉彎燈開關撞彎…但他隨即被4名男性乘客按倒在地,所幸事發(fā)過程中無人員傷亡。 一些安全保障措施,也已啟用 10月29日,北京一輛公交車上,有大媽自稱坐過站要求司機停車。被拒絕后,大媽舉起整箱牛奶砸向正在開車的司機。幸好,車內有一位隨車安全員,沖上來干預。 然而,許多網友在評論中表示 除了上述安全保障的方法 這樣搶奪方向盤的行為 就應該判刑! 然而,各地司乘沖突案件處罰 尺度不一 一些拉拽方向盤的乘客最終只獲 緩刑 以集中管轄交通事故類案件沈陽高新區(qū)法院為例,該院自2016年至今,共審理公交車上乘客辱罵、毆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引起的刑事犯罪22件,其中只有2起案件適用了實刑,其他20名被告人均適用緩刑。 如近日,該院接連宣判的3起拉拽公交司機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不等的刑罰。 不過,這兩天 有一個判決卻大快人心 有乘客因搶奪公交方向盤獲刑3年!據@東平法院 消息,11月28日,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公交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因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導致車輛脫離正常行駛道路,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客車由泰安去往東平,客車行駛至東平縣接山鎮(zhèn)331省道與濱河大道交叉路口時,周某某要求下車,客車司機明確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車站后方可下車,周某某即搶奪司機方向盤要求停車。周某某的行為導致客車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未造成人員傷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的方向盤,致使車輛失控,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周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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