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王乙系兄弟。1985年王甲進城工作,王乙則一直在農(nóng)村老家居住生活。2005年6月,王甲、王乙訂立分家協(xié)議,四間祖房的東邊兩間歸王甲,西邊兩間歸王乙。2011年5月,二人父母去世后,王甲申請土地登記,但未向登記機關說明分家協(xié)議的內容。同年7月,縣政府向王甲頒發(fā)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將四間房屋所占土地全部登記在內。2011年12月,王甲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證。
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此案,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此案涉及確認土地使用權,應適用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對王甲的起訴不予受理;另一種意見認為,王甲沒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與《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不符,應當受理王甲的起訴。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jīng)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jīng)行政復議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此處的“確認”,是指當事人對自然資源的權屬發(fā)生爭議后,行政機關對爭議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作的確權決定,行政機關頒發(fā)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的行為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情形。
因此,王甲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