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什么能像自由的藝術那樣善于創(chuàng)造奇跡;但同樣也沒有什么比自我一點也不敬重追求平等的熱情,在我看來,它似乎只是將忌妒理想化而已。 ——O.W.霍爾姆斯 盡管絕大多數(shù)平等主義者的要求都是基于忌妒,但我們?nèi)皂毘姓J許多表面上追求更大平等的要求,實際上只是要求更公平地分配這個世界的利益,因此其動機要可信得多。絕大多數(shù)人將反對的不是公開的不平等,而是報酬不與獲取者在功績方面可識別的差異相適應。我們以為從整體上看只有在自由社會才能獲得這種公正。然而,如果將公正解釋為報酬與道德功績成正比,肯定徒勞無益。而且任何將自由基于這種論據(jù)的企圖恰好損害了自由,因為它承認物質報酬應與可識別的功績一致,并因此用一種并不真實的斷言來反對大多數(shù)人從中得出的結論。正確的答案應該是:在一個自由社會里,使物質報酬與人們所承認的功績一致起來既不被所希望也無法操作。個人位置的高低,不必依賴其同伴對其功績的認識,這也是自由社會的一個基本特質。乍一看,這種論點可能顯得有點奇怪,甚至令人震驚,因此我想請讀者暫時不要下結論,等我說清價值和功績(value andmerit)之間的區(qū)別后再說。澄清此點的困難即在于“功績”(merit)一詞的意義廣泛而含糊,但我又只能用它來表達我的意思。這里我用這個詞專指使行為值得稱道的屬性,亦即行動的道德特質,而不是指成就的價值。正如我們在以上討論中已經(jīng)看到的,某人的行為或能力對其同伴所具有的價值,與在這個意義上所說的可以辨認的功績并沒有必然聯(lián)系。某人與生俱來的才能同后天獲取的才能一樣,顯然都對其同伴具有某種價值,但這種價值卻并不依賴于擁有這些才能對他來說是否一種榮譽。任何人幾乎無法改變這樣一個事實,即一個人的特殊才能或是極其普通或是極端罕見的。機敏的頭腦、美妙的嗓音、秀麗的容貌或靈巧的雙手,以及反應敏捷的機智或頗富魅力的個性等等,諸如此類的東西在很大程度上與個人擁有的機會或經(jīng)驗一樣,都不是通過自己的努力所能獲得的。在所有這些事例中,某人的能量或服務對我們具有價值,而且他也因此價值得到補償,但這種價值與我們所說的道德功績或報酬毫無關系。我們的問題是:人們是否應該根據(jù)其同伴從其行動中所 獲利益的比例來享有好處,或者說這些好處的分配是否應該基于 他人對其功績的看法。根據(jù)功績確定報酬在實踐中意味著據(jù)以確定報酬的功績必須是可以估價的,也就是說,他人必須能夠辨認,并能對其形成一致見解,它不能僅僅在某個較高的權力層看來是功績。在這一意義上講“可以估價的功績”暗含有一個假設,即我們要能確定某人已經(jīng)做了某種已被接受的行為準則要求他做的事情,而且他為此付出了努力并蒙受了痛苦。某件事情是否屬于功績,這是無法通過結果來判斷的,因為功績與客觀結果無關,而與主觀努力有關。實現(xiàn)某個有價值的結果之嘗試可能在道義上值得稱贊,卻遭到徹底失敗,而某個完滿的成功卻可能完全是偶然事件的結果, 因而沒有功績。如果我們知道某人已經(jīng)盡力而為,我們就常常希望他獲得獎賞,而不考慮結果到底如何;如果我們知道某項很有價值的成就幾乎完全是由于幸運或有利的條件,那么我們就不想為此贊許實行者。我們可能希望自己能夠在每個事例中都進行這種區(qū)分。然而,事實上我們難得能有把握地進行這種區(qū)分。因為除非我們掌握了行動者所運用的所有知識,包括其技能、信心、心態(tài)、感覺、注意力、堅韌性等等,否則便不可能??傊芊駥σ粋€人的功績做出真實的判斷,取決于某些條件的存在;而這些條件的普遍缺乏恰恰是要求自由的一個主要理由。正是因為我們想讓人們運用那些我們所不具備的知識,所以我們得讓他們自己做出決定。既然我們想讓他們自由運用我們所不具備的能力和知識,我們當然也就無從判斷其成就的功績。決定功績應有一個先決條件,即我們能夠判斷人們是否像他們應做的那樣已經(jīng)充分利用了他們的機會,以及這耗費了他們多少意志努力或自我克制;此外,它的另一個先決條件是我們能夠區(qū)分,其成就的哪部分,是由于在其控制之下的環(huán)境因素,哪一部分不是。按照功績實行獎賞,與選擇個人目標的自由水火不容。這種矛盾在某些領域表現(xiàn)得最為明顯,如成就的不確實性尤其大的領域,以及我們個人對各種努力機會的評價又莫衷一是的領域。在那些我們稱之為“研究”或“探索”的冥思苦想似的活動中,或者在我們一般描述為“投機”的經(jīng)濟活動中,除非我們不管許多其他的人也許已經(jīng)作出了值得稱道的努力而將所有的 榮譽或獎賞都給予成功者,否則就別指望吸引那些最合適的人從事這些活動。沒有人能事先知道誰將是成功者,由于同樣的原因,也沒有人能夠說明誰贏得了更大的功績。如果我們讓所有真正為之奮斗過的人都來分享獎賞,顯然無助于達到我們的目的。更為嚴重的是,這樣做必然造成某些人有權決定誰將被允許為之努力。如果人們在其追求不確定目標的過程中將運用他們自己的知識和能力,那么引導其行動的不應是他人認為他們應做之事,而應是他人賦予他們追求之結果的價值。合乎我們通常認為具有風險之活動的情況,很少適用于我們決心追求的選擇目標。任何這種決定都是同不確定性聯(lián)系在一起的。如果想讓選擇盡可能地明智,就必須按照其價值對各種不同被期待的結果進行編排。如果報償與一個人的努力之結果對別人應有的價值不相稱,那么他便失去借以判斷為追求一個既定目標花努力和冒風險是否值得的基礎。這樣,他必然讓別人告訴他去做什么,而他人對怎樣是其能力的最佳運用之判斷將會決定他的責任和報酬。當然,我們事實上并不希望人們贏得最大限度的功績,而是希望他們用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犧牲以及最小限度的功績?nèi)崿F(xiàn)最大限度地有益于社會。對我們來說,公正地獎賞所有功績不僅是不可能的,并且主要致力于獲得最大限度的功績也不是我們所希望的。任何誘使人們這樣做的企圖都必然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結果。只有結果的價值我們還有把握對其進行評價,而為實現(xiàn)這種結果不同的人所付出的不同程度的身心努力是我們無法評價的。一個自由社會為這種結果提供獎賞,目的在于讓那些為此而奮斗的人明了,花費多大的努力是值得的。然而,這個獎賞會全部落在造成了同樣結果的這些人的頭上,而不管他們花費了多少努力。對不同的人提供的同樣服務給予同等報酬,適用于此的條件更加適用于對要求不同能力的不同服務給予相應的報酬:因為這些能力幾乎同功績毫無聯(lián)系。一般來說,市場會對需要某種服務的人提出這種服務的價值,然而為獲得這種服務出價那么多是否必需便經(jīng)常是不明了的。無疑,社會本來可以為此少花費許多。前不久,據(jù)說一位鋼琴家說過,即使要他倒找錢,他也要上臺演奏。這可能反映了許多其職業(yè)收入甚豐同時其職業(yè)又是他的主要樂趣之人的情況。誰也不該得到比根據(jù)其所受痛苦所付努力應得的報酬更高的報酬。雖然許多人把這種要求看作是天經(jīng)地義的,然而這個要求得以實現(xiàn)的基礎卻是一個不同凡響的假設: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有能力評價人們運用給予他們的不同機會和才能的好壞程度,也能夠根據(jù)使他們的成就得以實現(xiàn)的所有情況來評價其成就 可獎勵的程度。這個要求還假定,某些人能夠令人信服地確定,什么樣的人是有價值的,并有資格確定,他可以去完成什么。最 后,它假定我們能夠并確實了解指導人們行為的全部因素,這恰恰是倡導自由的論點特別加以反對的。如果在一個社會中每個人的位置都要被迫去同道德價值的人類思想相適應,那么這個社會就會成為一個自由社會的對立物。在這樣的社會中,人們不能因為成功而是因為他們履行了職責而得到報酬;每個人位置的變動都是根據(jù)他人關于這個人應做何事的意見而進行的;因此每個人都擺脫了作出決定的責任和風險。如果說沒有人能單靠自己的知識去指導全部的人類行動,那么也就沒有人有資格根據(jù)功績?nèi)オ剟钏腥说呐Α?/span>我們的個人行為常常是以這樣的推測為依據(jù)的,即個人行動的價值,而非他的功績決定著我們對他的義務。無論在更為密切的人際關系中情況到底如何,在一般的商業(yè)活動中我們總不會因為一個人以巨大的犧牲為我們提供了某種服務而感到我們欠他的更多,當然前提是我們本可以從其他人那里毫無困難地得到這種服務。在我們與他人的關系中,當我們用同等價值酬報提供給我們的價值時,我們便感到我們是在主持正義,而根本不去問為我們提供這些服務這個特定的人付出了何種代價。決定我們責任的是我們從他人提供的服務中得到好處,而不是包含于其中的功績。在與他人的交往中,我們也希望不是根據(jù)我們主觀性的功績,而是根據(jù)我們的服務對他人擁有的價值來得到酬報。事實上,只要我們在與他人的關系方面進行思考,我們一般就會清楚地認識到,自由人的特征是其生計不依賴于他人對其功績的看法,而僅僅取決于他為其他人提供了什么。只有當我們認為我們的位置或我們的收入是由作為整體的“社會”決定時,我們才會要求根據(jù)功績提供報酬。雖然道德價值或功績是一種價值,但不是所有價值都是道德價值。我們的大多數(shù)價值判斷都不是道德判斷。在一個自由的社會必須如此,這是極端重要的。不能區(qū)分價值和功績曾經(jīng)是造成嚴重混淆的根源。我們并不一定會贊美其結果被我們重視的所有行為。在我們估價我們所獲得的東西時,大多數(shù)情況下我們都不能確定給我們這些東西的那些人的功績。如果說在工作30年后一個人在某個領域中的能力比以前更有價值,那么這種價值完全不依賴于這30年是很有益很愉快的,或是這30年是不斷作出犧牲和 煩惱的30年。如果因從事某項愛好而獲得一種特殊技藝,或一項偶然的發(fā)明被證明對其他人很有益,那么其中包含很少功績的事實并不會使這種技藝或這項發(fā)明的價值比通過痛苦努力而得到這種結果時更低。價值和功績的這種區(qū)別不是某種社會所特有的——它無處不在。當然,我們可能會試圖使報酬不是與價值,而是與功績相稱,但在此成功的機會很小。并且,這樣的企圖會毀掉鼓勵人們?yōu)樗麄冏约簺Q定應做什么的動因。即使這樣的嘗試相當成功,它是否能創(chuàng)造出一個更具吸引力的社會制度或只是一個可以忍受的社會制度,也是大可懷疑的。一個普遍認為高收入證明有功績,低收入證明無功績;地位和報酬要同功績相稱的社會,一個大多數(shù)周圍的人贊同某人行為是其獲得成功必由之路的社會,比起那 種公開承認功績和成功沒有必然聯(lián)系的社會,對于不成功者來說,更加令人難以忍受。如果不是力圖使報酬與功績相稱,而是使人們更清楚地懂得,價值與功績之間的聯(lián)系有多么不確定,這樣或許會對人類的幸福作出更多的貢獻。也許我們大家都非常傾向于把個人功績同較高的價值聯(lián)系在一起。一個人或一個群體擁有較高的文明或教育,這當然代表著一種意義重大的價值,對他們所歸屬的社會是一筆財富,然而,它往往只有很少的功績。事實上,這主要是因為我們已經(jīng)習慣于一發(fā)現(xiàn)價值就假定有經(jīng)常并不存在的功績,因此,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兩者之間的差別太大以至無法忽視時,我們便會畏縮不前。我們有充足的理由說明為什么應該試圖去尊重那些未得到相應報酬的特殊功績。承認我們作為典范要將其傳播的杰出功績是 一個問題,而社會的正常運作得以保持的刺激則是另外一個問 題。在一個自由社會所創(chuàng)造出來的制度下,對那些偏愛自由社會的人來說,一個人的發(fā)展取決于某些上司或大多數(shù)同伴對其的評價。誠然,隨著社會組織越來越壯大越來越復雜,估價一個人貢獻的工作也變得更為艱難。因此,在許多情況下越來越有必要讓領導者眼中的功績而不是貢獻的具體價值來決定報酬。只要這樣 做尚未造成這樣的結果,即整個社會都不得不接受惟一一種評價功績的結合尺度,只要有許多組織相互競爭,從而提供出各種不同的發(fā)展可能性,那么這種發(fā)展不僅同自由是協(xié)調(diào)一致的,并且它會擴大每個人選擇的范圍。為清楚起見,同自由和強制一樣,公平這個概念的含義也應被限定為一個人怎樣被他人有意對待的方式。人們生活的某些條件是可以被控制的,公平正是有意地確定這些條件的一個方面。如果我們希望個人的努力都由他們自己關于前景和可能性的見解去指導,那么他們努力之結果必然是不可預見的,而關于由此產(chǎn)生的收入分配是否公正這個問題也就沒有意義。公平的確要求,人們生活中由政府決定的那些條件同樣地向所有人提供。但是這些條件的平等性必然導致結果的不平等。無論是特定公共機構提供平等的供應品,還是在我們彼此的自愿的交易中平等地對待不同伙伴,都將不能確保報酬與功績相適應。對功績的報償是對我們服從他人要我們做什么事之愿望的報償,而不是對我們通過執(zhí)行最佳選擇而向人們提供的好處的補償。事實上,反對政府企圖規(guī)定收入尺度的理由之一,正是國家必須力圖在其方方面面的工作中都必須公正。一旦根據(jù)功績確定報酬的原則作為收入分配的公正基礎被接受,公正便會要求所有希望公正的人按照這一原則得到報酬。接著人們又會要求,這個原則要適用于所有人,并且不可以容忍那些不按照可辨認的功績獲得的收入。甚至試圖去區(qū)分“掙得的”和不是“掙得的”收入或收益,也將形成一種國家不得不應用而實際上無法普遍應用的 原則。每一次這種力圖有意識地控制某些報酬的嘗試都必定導致人們進一步要求進行更新的控制。這種分配公正的原則即使被采用,但是在整個社會按照這個原則組織起來之前,它是不會被付諸實施的。這將創(chuàng)造一個在所有主要方面都與一個自由社會大相徑庭的社會——在其中公共權力決定著一個人要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最后,我們必須簡短地考察一下要求更平等的分配的人們經(jīng)常用以支持其觀點的另一個論點,雖然它很少被明確地表述過。這個論點認為,作為某個社會或某個民族之中的一個成員, 每個個人都有權利要求由他所屬的這個群體的一般福利所決定的那種物質生活水平。這一要求同根據(jù)個人功績進行分配的愿望處于荒謬的矛盾沖突中。顯然,沒有任何功績是與生俱來的,支持公正的任何論據(jù)都不能以某個特定的人出生在某地而不是其他地方這個偶然事件為依托。一個比較富裕的社會事實上通常會給其最貧窮的成員帶來那些貧窮社會的成員不曾了解的利益。在一個富有的社會中,其成員要求更多利益的惟一理由是,那里有許多政府可以沒收和再分配的私有財產(chǎn),而總是看著這些財富被別人享受的人們比那些只是在理論上了解這一點的人們有更強烈的愿望去占有它。一個社會的成員共同努力去維持法律和秩序,共同努力去組織一定的社會服務工作,沒有顯而易見的理由說明,為什么這種共同努力就應該使社會的成員都有資格去占有該社會的一份財富。特別是當提出這些要求的人并不愿意承認那些不屬于該民族或該社會成員的人也有同樣的權利時,這種要求就更難自圓其說了。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nèi)承認這種要求事實上只會創(chuàng)造出一種新的、對國家資源的集體的(但同樣專有的)財產(chǎn)權,用涉及個人財產(chǎn)時的同樣理由是無法說明這種財產(chǎn)權是正當?shù)?。很少有人愿意承認在世界范圍內(nèi)實現(xiàn)這種要求的公正性。在某個特定的國家內(nèi)大多數(shù)人擁有強制實現(xiàn)這種要求的實際權力,而在世界范圍內(nèi)大多數(shù)則還沒有這種權力,這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幾乎并沒有使這種要求具有更高的公正性。有充足的理由說明,我們應該努力用我們可利用的一切政治組織,去供養(yǎng)弱者或不可預見的災難的受害者。對那些涉及所有 一國公民的特定風險加以預防,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每個公民提供預防這些風險的保護。這可能是完全正確的。針對這些一般風險的預防措施所能達到的水平,則必然取決于該社會的總的財富狀況。然而,某些人的下述要求則是旨趣迥異的另外一碼事。有人認為,那些窮人(只是指在同一個社會中還有更富的人)有權分享那些較富之人的財富;在一個已達到一定文明和享受水平的群體中出生便賦予一個人分享該群體所有好處的資格。所有的公民需要社會提供某些共同服務,但這卻不是任何人都有權要求在所有好處中占據(jù)一份的理由。一個社會的財富狀況可能會為某些人應該自愿地給予其同胞什么好處確定一個標準,但卻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什么好處的標準。 隨著我們一直反對的這個觀點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民族性群體將變得越來越具有排他性。不是讓別國人享有富有國家中的好處,而是寧愿將他們排斥在外,因為一旦允許他們享有這些好處,用不了多久他們就會作為其權利要求對該國的財富占有一定份額。一個國家的公民資格,甚至在一個國家的居留將賦予人們要求一定的生活水平的權利,這種觀念正在成為國際摩擦的一個重要的根源。既然在一個國家內(nèi)應用這項原則的惟一理由是政府有力量去強制推行它,那么如果我們發(fā)現(xiàn)在國際范圍內(nèi)也有人用強力來推行這項原則的話,我們便不必驚奇了。如果說多數(shù)人對少數(shù)人享受的好處擁有權利這一點已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nèi)得到承認,那么就沒有理由說明這項原則為什么就不應跨越現(xiàn)存國家 的邊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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