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床住院”又稱“假住院”,一般指患者在不需要住院治療或者治療終結可以出院的情況下,仍然繼續(xù)住院治療的行為。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可能存在的“掛床”行為,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判斷:一是根據患者的住院病歷資料進行綜合認定,如有無完整的住院病歷資料,住院病歷長期醫(yī)囑記錄單及臨時醫(yī)囑記錄單有無對應的用藥、檢查記錄;二是通過專業(yè)的司法鑒定確定是否存在“空掛床”,比如申請專業(yè)鑒定機構對住院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進行鑒定。“掛床住院”是過度醫(yī)療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超出合理必要住院治療時間,加重賠償義務人負擔的,對擴大的損失,由傷者自行承擔。 以案說法 1、交通事故受害人實際住院治療時間與司法鑒定認定的外傷治療終結時間不一致的,應當如何認定受害人的合理治療時間?(案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遼民申1224號) 宋某強因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至海城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131天,醫(yī)生診斷為:左側顳部頭皮血腫、腰椎間盤突出。遼寧學苑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為上訴人外傷治療時間為傷后一個月。遼寧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鑒定意見是根據宋某強的傷情、臨床資料、輔助檢查及查體所見,在其資料摘要中已記載宋某強存在“其他診斷:腰椎間盤突出”的情形,故宋某強主張該鑒定意見僅對其左側顳部頭皮血腫時間給予認定,沒有客觀的考慮其腰椎盤突出的治療時間問題與鑒定意見書記載的內容相悖。宋某強要求按照住院病志記載的治療時間131天作為合理的治療時間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未予支持正確。宋某強的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受害人通過故意延長住院時間增加侵權人負擔的,對于受害人合理的住院期限需要參照出院記錄、病程記錄、鑒定報告等意見綜合認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民申1781號) 3、傷者超出合理限度長期住院,是過度醫(yī)療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對此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進行判斷:一是分析住院時間與傷情程度是否相稱,二是向經治醫(yī)院和醫(yī)生調查相關情況。(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01民終1077號) 1、住院時間的長短應當與傷者損傷程度相平行。一般而言,受傷程度越重,住院時間越長;反之,則越短。一審法院依據公安部頒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相關規(guī)定,作為判斷高某損傷需要住院時間的參照標準。雖然在該評定準則中未能找到明確答案,但可以在該評定準則中找到與高某損傷最相類似的三種損傷進行比較:關節(jié)韌帶損傷、主要肌腱斷裂、肢體離斷,誤工時間分別規(guī)定為70日、70日、90日。前兩種損傷即關節(jié)韌帶損傷、主要肌腱斷裂與高某的雙膝半月板損傷,難以判斷孰輕孰重,但肢體離斷損傷很明顯重于高某的雙膝半月板損傷,高某住院時間為320日,是肢體離斷損傷誤工時間的三倍以上,明顯超過合理的限度。限于醫(yī)療專業(yè)知識,法官對于此類問題的判斷可能有些難度,克服的方法除咨詢醫(yī)療專家外,還可以與以往類似案例進行對比。 2、任何損傷都存在一個相對確定的醫(yī)療終結時間問題。所謂醫(yī)療終結時間,是指損傷之日至經治療達到治療效果穩(wěn)定之日的時間段,醫(yī)療終結時間的相對確定意味著住院時間的相對確定(醫(yī)療終結時間等于住院時間加上必要的門診時間)。由于醫(yī)療終結時間對于每個人存在一定的個體差異,因而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醫(yī)院方面無疑對于傷者傷情、選擇何種治療方案以及需要多長的住院治療時間最為了解。因此,法院向傷者的診療科室尤其是經管醫(yī)生進行調查極有必要。高某經管醫(yī)生反映已告知高某:住院治療意義不大,因高某按時交付了住院費,醫(yī)院沒有強行責令高某出院。醫(yī)院反饋意見說明高某住院超過醫(yī)療終結時間,并且高某在庭審中,對其長期住院始終未作出合理的解釋,因此,高某長期住院屬于過度醫(yī)療行為。 4、掛床以受害人在住院期間有無接受實質性的檢查及治療為判定標準,結合醫(yī)療機構的住院病歷及相關案情綜合認定,掛床期間的住院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不予支持。(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晉民申28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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