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身命逢刑,返克時,必然夭賤。 原注:支與納音也,凡人身命日時克破者,夭賤也。 假令辛巳金人,五月丙寅日時,寅刑巳,下火又克金,故為夭賤耳。 假令壬申金,四月乙巳日時,乙巳火,四月旺,巳又刑申,故祿廢之地,必大敗。 假令庚午土人,壬午日時,壬午自刑,正月木甲,木又克土,故應(yīng)上文。外仿此。 評注:身命,指年柱。年柱在命學(xué)中稱本命,又稱身命。 刑,是指三刑。即: 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 丑刑戌、戌刑未、未刑丑; 子刑卯,卯刑子; 辰、酉、午、亥自刑。 而克者,是指: 甲乙克戊己; 戊己克壬癸; 壬癸克丙?。?/span> 丙丁克庚辛; 庚辛克甲乙。 返者,是指下克上者為返。 在四柱中,年為上,月為下;月為上,日為下;日為上,時為下。 凡見月克年、日克月、時克日,為上克下。 夭賤,夭者,指少年喪命者為夭;賤者,社會地位底下者為賤。 夭賤,則指即貧賤而又壽夭者。 另外在古代的命理典籍中,則以年為本,而最初的四柱算命,又以納音取象。 所以原文就可以解釋為: 年柱納音被日、時克破,則命主就會短壽而夭折。 有幾種情況: 一、年柱地支被刑,年柱納音五行,又同時被日柱、時柱納音五行,或干支五行所克者; 二、年柱地支逢刑,年柱納音五行,同時又被日柱納音五行,或干支五行所克者; 三、年柱地支逢刑,年柱納音五行,同時又被時柱納音五行,或干支五行所克者; 四、另外,殺旺身弱命必夭。 日主根弱而不旺,被月、時干支五行所克,地支逢刑,命主也會遭短壽。 雖然原文原注均未提及,但也多有應(yīng)驗。 而宋·徐子平注中說,所謂“逢刑返克”,是指天干被克,地支被刑。人命逢之,必主天賤。 此亦為一家之說。 該文與上文“卦逢生氣,天德合,世世長年”,從兩個方面論述。 上文講生氣、德合,則可以長壽,而此句則講相刑、相克,則會夭賤。 我們可以借助這種句子上的對比性,含義上的相反性,準(zhǔn)確地理解原文。 看幾個例子。 例一:乾造,辛巳、甲午、丙寅、庚寅。 大運:癸巳、壬辰、辛卯、庚寅、己丑、戊子。 丙火生于午月,年月巳午,為丙火祿旺之地。日、時兩寅,為丙火長生印綬。 羊刃當(dāng)權(quán),月干甲木透出,木從火勢,雖然庚辛并透,但時值休囚死絕。 雖然年逢巳為金之長生,但被火克絕,火旺炎烈,為炎上之格,或可為貴命。 然辛巳年柱身命納音為金,被日柱納音爐中火克破,以下犯上。 加之寅又刑巳,火勢旺而燥烈,《窮通寶鑒》說:“或成火局,不見滴水者,仍僧道鰥獨之命”。 該造初運癸巳、壬辰,壬癸水激旺烈之火,夭壽必然。 例二:乾造,壬申、乙巳、乙巳、戊寅。 大運:丙午、丁未、戊申、己酉、庚戌、辛亥。 年柱壬申為身命,納音為金,而月、日乙巳納音為火,日、月返克年柱。 地支寅刑巳、巳刑申,又逢三刑。 壬申金祿在申,又被巳中丙火克破,為年命祿廢之地,必大敗。 另乙木日元生于四月,地支日時皆火。雖然時支寅為乙之旺地,然火勢太旺,必定泄之太過。 初運丙午,丁未日主,元氣泄盡,必然夭賤。 例三:乾造,庚午、戊寅、壬午、丙午。 大運:己卯、庚辰、辛巳、壬午、癸未、甲申、乙酉。 年柱庚午為身命,納音為路旁土。日主壬午納音為楊柳木,時柱丙午納音為天河水。 這樣,水生木,木克土,加之地支午午自刑,正應(yīng)原文身命逢刑返克,必然夭賤。 另壬水日元,地支木火,天干火土并見,克瀉交加,毫無生助,精枯神絕。所以為夭賤之命。 *后續(xù)文章在以下兩個公眾號有不同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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