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特征參數檢查 6.3車輛特征參數6.3.1外廓尺寸 6.3.1.1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機動車外廓尺寸實測值不應超出GB7258、GB1589規(guī)定的限值,且與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記載的數值相比,誤差應滿足∶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掛車不超過士1%或土50mm,三輪汽車、摩托車不超過士3%或士50mm。 6.3.1.2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重中型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重中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重中型掛車外廓尺寸實測值不應超出GB7258、GB1589規(guī)定的限值,且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數值相比誤差不超過士3%或士150mm(原標準去%或100-m。) 6.3.3 核定載人數和座椅布置 6.3.3.1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機動車的核定載人數應符合GB7258-2017中4.4.2~4.4.6的核載規(guī)定并與機動車產品公告、機動 車出廠合格證相符;機動車的座椅布置應符合GB 7258-2017中11.6 的規(guī)定,并與產品使用說明書等資料相符。6.3.3.2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機動車的座位(鋪位)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應無改裝情形。 ![]() ![]() ![]() ![]() 1、旅居車核定要點:(1) 旅居車設置有后向座椅時,在與相向座椅的座間距大于或等于 1150mm 且座墊深度大于或等于 400mm 時,按座墊寬每 400mm 核定 1 人;否則不予核定。(2) 旅居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 9人,但車長小于6m時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6 人。車長大于或等于6m的貨車底盤改裝 的旅居車,駕駛室與旅居車廂之間無法保證人員的走動時, 旅居車廂不核定乘坐人數;車長小于6m的貨車底盤改裝的旅居車,駕駛室 與旅居車廂之間有面積 大于或等于(4.0×105)mm2且能內接一個500 mm×700 mm矩形的貫通開口時,旅居車廂可核定乘 坐人數。旅居車的鋪位(包括由桌椅轉換而來的鋪位)不核定乘坐人數。(3) 旅居掛車不核定乘坐人數。2、貨車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或等于 6人,專項作業(yè)車(消防車除外)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或等于 9人,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核定乘 坐人數應小于或等于3人。3、面包車核定要點:(1) 面包車同方向座椅的座間距應大于或等于 600 mm(乘用車第二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應大于或等于570mm),還應小于或等于 1000 mm。(2) 座椅布置合理,無特殊要求時應盡量均勻分布,不應由于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與車輛設計功能不相適應的、明顯過大的行李 區(qū)(但行李區(qū)與乘客區(qū)用隔板或隔柵有效隔離的除外) 。4、除設有乘客站立區(qū)的客車及設計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專用客車(如專用校車的照管人員座椅等)外,其他客車的座椅均應 縱向布置(與車輛前進的方向相同)。5、關于額定載客(含駕駛員)檢驗,依據《公告》管理相關要求:a)公共汽車載客人數和座位數在《公告》參數“額定載客”欄是用“/”隔開(含駕駛員)(人),如90/20-50。其他客車,只填寫 含駕駛員的座位數,如座位數為范圍時以半角“-”。b)因選裝乘客門引起額定載客人數變化時,《公告》參數欄的額定載客一般會以多個數值表示并以半角“,”隔開,中間不留空格。由于乘客門的變化需要用三組數值表示:90/20-50,87/20-50, 79/20-50。c)對于整車改裝的專用客車(如客廂式工程車、救護車、運鈔車等)座位數一般也填入“額定載客”這一欄目,表述方式為額定載客:4-9(含駕駛員)(人)。 6.3.6 客車出口 6.3.6.1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客車出口應滿足以下要求: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于9 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以及2018年1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于9 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qū)的 客車(專用校車及乘坐人數小于20的其他專用客車除外)應設置兩個乘客門。采用動力開啟的乘客門,車門應急控制器應正常且其附 近應標有清晰的符號或字樣注明操作方法,字體高度應不小于10mm;b) 客車應急出口的數量、型式、尺寸參數、標志應符合GB 7258、 GB 13094、GB 24407的相關規(guī)定;且2012年9月1日起出廠 的車長大于7 m的客車(乘坐人數小于20的專用客車除外)應設置撤離艙口;2014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于或等于6 m的客車(乘坐 人數小于20的專用客車除外),如車身右側僅有一個乘客門且在車身左側未設置駕駛人門,應在車身左側或后部設置應急門; c) 2013年9月1日起出廠的設有乘客站立區(qū)的客車車身兩側的車窗,若洞口可內接一個面積大于或等于800mmX900mm的矩形時 ,應設置為推拉式應急窗或外推式應急窗;若洞口可內接一個面積大于或等于500mmX700mm的矩形時,應設置為擊碎玻璃式的應急 窗,并在附近配置應急錘或具有自動破窗功能; ![]() ![]() ![]() d)2019年1月1日起出廠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qū)的公共汽車,車長大于9m時車身左右兩側應至少各配置2個外 推式應急窗并應在車身左側設置1個應急門,車長大于7 m且小于或等于9 m時車身左右兩側應至少各配置1個外推式應急窗;外推式 應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應標記有擊破點標記(鄰近處應配置應急錘)。2019年1月1日起出廠的其他車長大于9 m的未設置乘客站 立區(qū)的客車,車身左右兩側至少各有2個擊碎玻璃式的應急窗(車身兩側擊碎玻璃式的應急窗總數小于或等于4個時為所有擊碎玻璃式 的應急窗)具有自動破窗功能的,視為合格。6.3.6.2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客車出口應滿足以下要求:a)采用動力開啟的乘客門,車門應急控制器應正常且其附近應標有清晰的符號或字樣注明操作方法,字體高度應不小于10 mm;b)不應安裝有保護裝置以外的其他固定、鎖止應急門的裝置;c)擊碎玻璃式的應急窗鄰近處配備的應急錘應齊全,推拉式應急窗和外推式應急窗操作裝置應正常;d)應急出口的標志應齊全清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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