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被派遣的勞動者而言,跟其有關的單位有二個,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即為勞務派遣單位,實際接收勞動者工作的單位為用工單位。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注意不是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對于用人單位或稱勞務派遣單位而言,其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即僅當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時,才對應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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