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偽造證據”這事兒,我覺得大方向上先分兩個方面: 第一、是民事訴訟。 在《民事訴訟法》中就有規(guī)定——屬于妨害司法行為。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實踐中,民事庭審活動中,很多人都會在證據上動腦筋,大多數(shù)偽造程度較低,且對案件判決結果不會有重大影響,所以大家并不太過關注。 最高檢和最高院出臺過幾個批復,我覺得大家可以查閱一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發(fā)布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偽造證據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第二、是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領域內,“偽造證據”這事兒不僅嚴重還復雜,還要分清楚偽造證據的主體是誰,不同的主體處置是不同的,同時對象(客體)也不同。 比如,有個罪名——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還有個罪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 這兩個罪名聽起來好像就是后面的比前面的多了幾個字、兩種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其實,差別可大了: 1、主體不同。 前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后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對象不同。 前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后者的當事人,則僅限于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范圍不同。 前者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后者則僅限于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jié)的要求不同。 前者必須以情節(jié)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后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fā)生的時間不同。 前者既可以發(fā)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fā)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fā)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后者則僅只能發(fā)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前者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 前者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后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而還有一種情況是——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所以,在《決勝法庭》中,鄧凱文偽造自己殺人的證據,即使查清事實上是邱炳森殺人,鄧凱文也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而邱炳森不能如實交代自己罪行的話,在量刑上也是有影響的。 證據鏈六個規(guī)則: (一)證據鏈的概念只能在多個證據存在的條件下適用; (二)適用在單獨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被證事實的情況下; (三)每個證據至少要與其他兩個證據具有聯(lián)系; (四)各個證據之間應當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呈現(xiàn)一種遞進的或也可稱之為縱向的連接建立關系; (五)組成證據鏈的各個證據不拘形式,即,可以是七類證據中的任何一種,即可以是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等; (六)證據鏈的集合證明力為各個證據的總和。 問? 證據鏈之中的證據必須能夠相互印證,排除合理懷疑。證據相互印證就是在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為了判斷證據的真?zhèn)我约白C明力的大小,將某一證據與案件其他證據進行比對、檢驗,考察證據之間的協(xié)調性、一致性,進而證明案件事實的活動。 無論是控訴方提供的控訴證據還是辯護方提供的辯護證據,法官在采納某一證據以及根據全案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注重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證據必須得到與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證據的印證性支持,全案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應一致性地證明案件事實。對于言詞證據,因為其證明力較低以及具有反復性的特點,更需要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