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wǎng)絡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lián)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一、酒駕的入刑標準 根據(jù)《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為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車。 依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酒駕中酒精濃度的幾種鑒定標準 對涉嫌酒駕司機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司法鑒定,使用何種檢驗標準會直接影響和決定了鑒定檢驗結論,因此,對鑒定標準,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 檢索酒精鑒定的標準有基本為以下四種: 一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GA/T842-2009); 二是《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正丁醇、異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GA/T105-1995); 三是《生物樣品中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GA/T1073-2103); 四是《血液中乙醇的測定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SF/ZJD0107001-2010和2016)。 以下簡稱,105、842、1073、2010。 其中,105、842、1073標準均是公安部制定和發(fā)布。而2010是司法部制定的。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GB19522-2010規(guī)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規(guī)定。 該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排除了上述的司法部發(fā)布的2010標準在醉駕中對乙醇鑒定的適用。 2013年5月6日,公安部以“技術方法不可用”為由明令廢止了105標準,順理成章842標準成為了醉駕酒精鑒定中唯一標準。 但是2015年,一起因酒駕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中,涉及三份酒精濃度鑒定報告: A報告是提起公訴時隨案附送的證據(jù)材料; B報告是被告人不服A報告,委托某司法鑒定作出; C報告是公訴機關委托某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而作出; 法院認定B報告因為“ 乙醇含量司法檢驗報告書來源不合法及作出的程序不當,故鑒定意見不予采納,C報告書則因為“ 該鑒定報告采用JD0107001-2010的檢驗方法,違反了國家規(guī)定應按照或GA/T842規(guī)定檢驗的強制性標準,故該鑒定意見不予采信”,故而采信了A報告書,A報告書依據(jù)GA/T105鑒定方法作出。 雖然 GA/T105,在2013年5月6日就已經(jīng)被公安部廢止了,但上述三份報告書并沒有采用當時唯一有效的鑒定方法:GA/T842。法院最后采信的是以GA/T105標準作出的鑒定報告。所以也可以這樣理解,在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從酒精濃度鑒定依據(jù)方面,存在一定的辯護空間。 2018年,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發(fā)布《關于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測定適用標準有關意見的函》明確指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73 或者GA/T842 的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所以,截止到目前,司法鑒定機構的酒精濃度檢測標準明確為GA/T1073或者GA/T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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