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古代以年刑克月日時為刑出、月日時刑克年為刑入; 這是因為古代以年命為論命之故,現在時代變遷;以日干為主推八字,重點轉換,刑出刑入的概念亦要適應命學理論的需要,應該隨之而改變。因此,竊以為應該是:日刑克年月時為刑出,年月時刑克日為刑入;年刑克月為刑出,月刑克年為刑入。 例如: 月戌 日未 時丑 戊辛丁 己丁乙 已癸辛 在此丑未戍三刑中,未中丁火刑克戍丑中辛金為刑出,丑中之辛金刑克未中之乙木為刑人。 又如 年丑 月未 日戍 己癸辛 己乙丁 戊辛丁 在此丑未戍三刑中,戍中辛金刑克未中乙木為刑出,丑中辛金刑克未中乙木為刑出,未中丁火刑克丑、戍中之辛金為刑人。 ②結合天干生克論刑出刑入,相刑兩柱,干支都相克才能刑克得人;若干支都相生,不但刑克不入,反而相通相生;干支一生一克,則看干生干克為主而論刑克得入得出。此即天干動而主生克制化,地支靜而論刑沖克害(實際上地支刑沖破害也是五行的生克制化,不過名字術語不同而已)這就是《三命通會》所說的“善惡沖神,克則入,生則通”了。 例如: 月甲寅 日壬申 時乙已 甲丙戊 庚壬戊 丙戊庚 在此寅申已三刑中,一眼相見時,是已克申而申克寅,但仔細一看就不同了。先看日時,已雖克申,但天干壬乙相生;所以,已火不克申金。再看日月,申金克寅木為刑出,因為有天于壬甲相生,故申不克寅。是何原因呢?打個比方吧,這就好比是壬申與乙巳,甲寅同壬申四對夫妻,四個小家庭。每兩對夫妻中,丈夫都是父子或母子關系,磨齒相依,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兩家妻子之間有矛盾,但矛盾再深,也是翁媳或婆媳之間的矛盾,根本利益是一 致的。雙方為了維護家庭與自身的利益,終究不會發(fā)生生死戰(zhàn)斗,甚至還會互相協助的。命理與人事相同,更何況本局已申合水,有壬水引化,成為已申六合水局生寅木,變刑克而為合為生了。 ③納音論刑出刑入 相克相刑者,克者刑被克者刑得入,被克者刑克者刑不入。如壬子木刑癸卯金。此子卯相刑中,納音金克木,故卯刑子刑得入,而子刑卯則刑不入。 相生相刑,不以刑論。如乙丑金刑丙戍土,為土生金,故此丑戌相刑,可不以刑論。 最怕者同類相刑:如乙丑金刑庚戍金,此金刑克金,為同類刑戰(zhàn),最為殘酷無情。故此丑戌相刑,危害最烈。 ④地支相刑之中,五行生克與納音生克有矛盾的解決辦法 上例乙丑金刑庚戌金,納音為同類相刑,為害最烈,而從正五行來看,則是天干乙庚相合,合則相通,不以刑論,但作為實踐者來說:到底何從?古人論命,以年命納音為主論生克制化?,F在看八字,以日干的五行為主而論。 社會上還有不少盲人,仍以年命納音為主,輔之以五行及日干,我們以日干為主和用五行論生克,有時也輔之以納音。因此,筆者認為可以這樣處理,崇古法者,用納音生克,以今法者,用五行生克。如此選擇,矛盾就解決了。 余觀《三命通會》的刑出刑入之法,是以年命納音而立論的,筆者在訪問專業(yè)預測士對于三刑的刑克對象時,特別是相生相刑一類,到底是誰刑克誰,根本無人知曉。我的上述結論,竊以為是符合命理原則的,該不會是別出心裁式的閉門造車吧!唂嘿嘿。 同時,我想命書上的東西,與現實命理相抵觸時,我們既不懂,又不去研究,不作定論,不去發(fā)展,矛盾老是擺在那里,使后人無所適從,還要我們這些研究者作什么呢? 5、刑出刑人論吉兇。日為主,年月日為客,年為主,月為客,前者以四柱相刑而論,后者僅指年月相刑為論。 因為日為主,年為本之故也。用神喜神為主,忌神仇神閑神為客。凡主刑客,刑得入為吉,刑不入為兇;凡客刑主刑得入則禍,刑不人則福。喜用神刑我,刑得人者貴,刑不人者賤,忌仇神刑我,刑得人則災,刑不人則吉。煞刑我者禍,我刑煞者富,我者,日干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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