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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會有什么處罰?

 名醫(yī)祖?zhèn)髅胤?/a> 2019-06-28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也會出現夫妻一方轉移財產的行為,一旦發(fā)生這種情況,另一方肯定是會遭受損失的。那如果夫妻一方而已轉移財產,會不會受到懲罰呢?律師對話第263期邀請到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王智律師為大家分析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王智律師的對話內容。


律師對話263期:王智律師解答——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會有什么處罰?

一、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表現有哪些?

王智律師答: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主要類型及常見情形主要有隱匿、非法轉移、變賣、毀損、夫或妻一方擅自無償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等。

銀行存款隱匿轉移

在離婚訴訟時,一方把工資卡、銀行儲蓄卡的資金都取出,另存于他處,法庭審理時只提交了存款極少的銀行卡向法院質證。根據目前我國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本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于隱匿轉移存款問題的解決,相對較為復雜,難度較大。但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離婚問題、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查詢,可以很好地保護受損一方的合法權益。如果能夠提供對方的開戶行和賬號,將使查詢變得簡單有效。

不動產隱匿轉移

1、隱匿不動產。個別當事人在離婚之前,就已經秘密購買了另處不動產。為使該房產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在離婚時一般采取隱瞞的策略。當夫妻感情不和時,就應當敏感地對待對方的行為,收集并提供相關信息和線索,以查詢夫妻共同房產。

2、婚前雙方出資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由于不愿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xù)時,一方以各種理由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

建議: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要將自己名字寫入產權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3、其他家庭動產。一方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里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二、一方惡意轉移共同財產應該怎么辦?

王智律師答:相關法律規(guī)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guī)定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二款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guī)定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綜上,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不管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實施,抑或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發(fā)生,都將加重雙方的矛盾和積怨,不利于定紛止爭,無論是法律制度,還是司法實踐,都應當重視對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規(guī)避。

三、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會有什么處罰?

王智律師答: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如果一方的行為嚴重影響或侵害另一方的共同財產利益,經受害方申請,可以分割共同財產,但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

【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四、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歸誰?

王智律師答:我們通常所說的夫妻一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轉移財產主要指兩種情況:一、隱藏財產(如銀行存款取現存放在對方不知道的地方);二、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他人在形式上取得了所贈財產的所有權或已將所贈財產消費。對于這兩種情形,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應對方法是不同的,法律依據也不同。

(一)隱匿財產

1、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民訴法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p>

對于夫妻一方是否隱匿了夫妻共同財產,隱匿了多少財產等,原則上應當由主張存在該事實者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對于這種舉證責任的理解不能太機械、狹隘。這不是本文的重點,在此不展開。

2、訴訟請求

被隱匿的財產還在隱匿財產者掌控下,所有權并未轉移為其他人所有,權利受侵害的一方應當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向法院要求全額分配或者多分夫妻共同財產(包括被隱匿的財產)。

(二)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該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利。

權利受侵害一方應當通過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法律依據如下:

1、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果夫妻一方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給第三人違反了公序良俗(如男方婚內出軌,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情人),則法院可以直接引用《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認定合同無效,并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

2、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要求主觀上有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意思聯絡與勾結,客觀上的行為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贈與人明知財產為夫妻共有,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明顯是有惡意的;受贈人在明知或應知財物為贈與人與其配偶共有的前提下,且贈與人贈與財產給其未征得贈與人配偶的同意,接受贈與的一方也有損害贈與人配偶利益的惡意。且贈與人與受贈人相互勾結串通,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這就說明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惡意串通。贈與人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客觀上損害了贈與人的配偶的利益。因此,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形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合同一般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贈與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就可以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guī)定要求返還原物。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依據或參照《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無權處分不會導致合同無效。因此,不宜以贈與人無處分權為由認定贈與合同無效。

五、離婚后,發(fā)現一方有隱匿財產,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嗎?有沒有時間限制?

王智律師答:離婚后,發(fā)現一方有隱匿財產,可以要求重新分割。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共有財產、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則再次分割共有財產。時效2年,從發(fā)現之次日起算,而不是應當發(fā)現之次日起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之次日起計算。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1、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確認合同無效一般認為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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