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新聞 2017-09-22 09:15 由于我國建筑行業(yè)特點以及行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等因素,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存在大量違法工程分包、工程轉包、掛靠建筑企業(yè)資質等亂象。其中上述行為均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存在,工程管理費的比例和支付內容也作為合同重要履行內容。但鑒于上述違法行為所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司法實踐中對合同約定的工程管理費的效力、支持依據(jù)和標準各不相同,造成工程糾紛處理中無法公平衡量和統(tǒng)一處理尺度。現(xiàn)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處理該類糾紛已形成案例的裁判原則,淺析處理思路: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主要裁判觀點和處理原則。 1、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合同約定的管理費全額返還給實際施工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這一裁決的目的主要是有效制裁建設行業(yè)違法行為,進一步規(guī)范建筑市場,保證建筑工程質量,進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10號案件) 2、合同約定管理費與實際工程施工中的施工管理、組織協(xié)調內容不符,法院可酌定調整管理費支付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中是在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根據(jù)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認定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條款亦無效。但在案件中,違法分包人或非法轉包人在實際工程施工中確實進行了施工管理和組織工作或墊付了機械費、材料費等費用,依據(jù)民法中的公平原則,酌定實際施工人管理費支付比例。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將管理費視為工程價款的一部分,從而參照合同約定確定管理費數(shù)額,而是將管理費確定為違法分包人或非法轉包人實際進行的管理和組織工作的勞務費用,從而酌定實際施工人管理費數(shù)額。(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77號案件) 3、導致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則根據(jù)過錯原則確定管理費數(shù)額。 最高人民法院在確認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非法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對涉案承包協(xié)議的無效均有過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過錯責任原則,依據(jù)法院自由裁量權確定管理費數(shù)額。(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61號案件) 4、即便合同無效,按照工程竣工驗收情況以及結合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況據(jù)實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在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也認定涉案管理費屬于工程價款的一部分。《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边@一處理原則意味著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雙方參照合同結算工程價款時,亦應當參照合同約定按實結算管理費。(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78號案件)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尚未支付的管理費無需再支付。 《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人民法院收繳當事人非法所得的前提條件為當事人已經實際取得。如因當事人未實際取得分包或轉包或掛靠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即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內容不再履行。(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22號案件)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對應的管理費支付處理原則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處理中不難看出,每一典型案件處理中人民法院均不是采用同一處理原則,而是針對案件實質性特點和案件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了不同的處理原則,筆者概括主要有以下幾項原則,即: 1、以實際參與工程施工管理和組織協(xié)調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兩項內容作為應否支付管理費的主要依據(jù)。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根據(jù)《解釋》中所確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相應規(guī)定以及結合《合同法》所確定的實際履行及意思自治原則,人民法院在尊重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情形下,支持支付管理費約定完全符合客觀現(xiàn)實,平衡了雙方利益關系。 2、管理費支付的比例和標準應遵循公平原則。 由于管理費的收取涉及到管理企業(yè)的資質、行業(yè)、總包和分包不同等級以及實際施工過程中付出費用和勞動量大小、具體施工的工程的情境及管理程度等因素均有一定關系,故此在具體司法實踐中莫衷一是。筆者認為在尊重當事人約定的基礎上首先應參照行業(yè)規(guī)定執(zhí)行,比如建筑工程企業(yè)、裝飾企業(yè)、安裝工程企業(yè)、市政工程企業(yè)等均有相應的管理費率。其次,結合強制性規(guī)定和地方管理政策規(guī)定來綜合確定。再者,充分考慮到雙方利益的平衡和具體標準適用的考量,以當事人接受度和法院裁量權為依托尋求客觀公正。 3、單純以分包或轉包或掛靠為牟利目的而收取相應管理費的約定應屬無效,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 如果轉包、違法分包人從始至終沒有參與工程的實際管理,沒有投入成本,這種情況下,收取的管理費應當認定為非法所得。如果上述非法所得被司法部門予以保護勢必會影響到建筑市場的有序管理;無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無法體現(xiàn)和平衡責、權、利間關系。故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同時也可以根據(jù)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行業(yè)處罰即“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p> 綜上,雖然目前司法實踐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所導致管理費約定無效的實際處理情況不同,但只要以堅持公平原則兼顧雙方利益為基礎,結合個案實際情況妥善處理均會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之目的。 特別聲明:本文為網易自媒體平臺“網易號”作者上傳并發(fā)布,僅代表該作者觀點。網易僅提供信息發(fā)布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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