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guī)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有: ?。?/span>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span>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span>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span>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span>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span>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span>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span>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span>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span>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