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重大事項、規(guī)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guī)則的必備書面文件,是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基本依據??v觀近幾年的一些資本市場“亂象”可以發(fā)現,不少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的主戰(zhàn)場在修訂公司章程上,有些上市公司一向錢包鼓鼓卻拿公司章程做擋箭牌吝于分紅,還有一些上市公司修改章程給自己的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開后門…… 如何解讀上市公司章程、找出關鍵條款并識別其背后的玄機呢? 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受《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其內容可以分為兩大類:法定事項和自治事項。法定事項就是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包含“應當”字樣的條款,基本按照《指引》的模板填空即可;自治事項主要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也是產生問題和風險的重災區(qū),其中以下幾類事項最值得關注: 首先是在股東的召集權、提案權、表決權和投票機制上做文章。根據規(guī)定,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提案權。有些公司為了限制中小股東權利,在這些權利上額外附加了持股“連續(xù)12個月”的期限條件,甚至將特別事項通過的要求由出席股東的三分之二提高至四分之三。有些公司怕中小股東維護權益、擠占董事會席位,故意未明確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未明確不得限制征集投票權持股比例、未明確實行累積投票制等,使得中小股東發(fā)聲困難。 第二是限制股東大會(董事會)權限,鞏固董事會(總經理)控制權。典型的操作是修改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和擔保的審批機關與金額上限等,使得一些股東或董事根本沒有否決的機會。有的上市公司特別擅長玩文字游戲,故意在“或”與“且”上做文章,讓人一不小心就掉進陷阱。比如某公司將總裁“決定單次交易的成交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低于30%的事項,且絕對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修改為“決定單次交易的成交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低于30%的事項,或絕對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修改后原本兩個限定條件只需滿足一個即可,根據該公司情況,意味著單次成交金額低于12億元的交易都可以不經董事會,總裁權限極大增加,無怪乎該公司后來爆出實際控制人伙同總裁侵占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三是利潤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制度不完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將其利潤分配辦法載明于公司章程?,F實中,很多“鐵公雞”在章程中未明確現金分紅優(yōu)先順序、未明確聽取中小投資者意見采取措施、未明確利潤分配政策決策機制和調整機制、未明確現金分紅最低比例等。例如某上市公司以公司章程規(guī)定為由,拒不分紅,引發(fā)中小股東的憤怒和交易所的“敲打”。 第四,增設“驅鯊劑”“金色降落傘”等反收購條款。一是針對收購人設置障礙,增加股東義務、收購成本和難度;二是強化對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的保障。前者包括對“董監(jiān)高”設置特殊任職條件,賦予董事會或大股東自行決策反收購措施、限制市場化收購行為。比如某上市公司規(guī)定“董事長應當在在職并連續(xù)三年以上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中產生”;某上市公司章程規(guī)定換屆選舉更換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等等。對于后者,某上市公司章程竟然規(guī)定股東大會在董事任期屆滿前不能無故解除他們的職務,否則要支付極高賠償金。 有人可能疑惑,這些條款造成公司內部治理混亂、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甚至違背公司法精神,這樣的修訂怎么會獲得通過?但現實中,很多中小股東只追求短期收益,不在乎公司實際狀況和長遠利益,很少行使股東權利,為這些侵害自身權益的事情亮了“綠燈”。因此,中小股東除了掌握相應的知識和識別手段外,更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淪為局外人。 (責任編輯:李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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