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個用戶咨詢我們,“幾年前,自己投保時因為身體有健康異常,沒辦法投保想要的產(chǎn)品,當時業(yè)務員說只要兩年內不理陪,以后就能理賠了”,這到底是不是真的?其實這涉及到的是保險中比較常見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什么是兩年不可抗辯? “兩年不可抗辯”也稱為“不可爭議條款”,指的是在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否則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 從不可抗辯條款的主要內容來看,這條政策是對被保險人的一種保護。但這并不代表著明知身體有異常依然投保的行為會受到保護。 《保險法》第16條規(guī)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兩年不可抗辯到底保護了誰? 為什么會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回答這個問題,就不得不說一下保險市場的部分亂象。 業(yè)務員為了拿到傭金會將一些明明不符合健康告知但有保險需求的用戶投保,過了猶豫期后業(yè)務員拿到了傭金,但當?shù)却诤蟪鲭U用戶進行理賠時,卻因為沒有如實健康告知被拒賠。于是這引起了人們對保險的信任懷疑。為了改善保險市場上的誠信危機,保險行業(yè)引入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兩年不可抗辯保護了絕大多數(shù)的保險用戶,但卻也成為一把雙刃劍。 因為很多業(yè)務員說“帶病買了保險,只要兩年內不理陪以后就可以賠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似乎又一次被錯誤的理解了。 帶病投保后,兩年沒出險就能賠了嗎? 在了解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后,回到我們今天的主題,“帶病買了保險只要兩年內不理陪以后就可以賠了,是真的嗎?”。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案例: 投保人戴某,女,48歲,于2014年1月27日在兩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自己投保了兩份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額共計200萬元。戴某根據(jù)合同約定如期繳納了三年保險費,2016年4月6日,戴某因身體不適前往解放軍302醫(yī)院就診,確診為腦膜瘤,隨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在展開調查后調取了戴某投保前在某醫(yī)院住院期間的病案記錄,據(jù)病案記載,戴某在入院時主訴既往史檢查患有腦膜瘤,且出院記錄診斷患有腦膜瘤。2016年5月27日,保險公司以戴某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不予給付保險金,同時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法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事故已經(jīng)發(fā)生,且上訴人戴某雖對既往史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同時進一步釋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內涵為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指自合同成立起超過兩年新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案保險事故在投保前業(yè)已發(fā)生,應根據(jù)本條第四款進行處理即“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原告的理解割裂了法條的整體性,斷章取義的理解法律, 駁回了戴某的訴訟請求。(內容來自網(wǎng)絡) 可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觸發(fā)必須要滿足這兩個條件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發(fā)生保險事故的; 2、投保人并無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且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直接或嚴重影響。 所以,如果是故意不履行健康告知,并且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產(chǎn)生重大、直接影響的,依然是不能享受到兩年不可抗辯因素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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