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0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試罪、虛假訴訟罪在內(nèi)的新罪名共20個,修改原罪名13個,刪除原罪名1個,即嫖宿幼女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法釋〔2015〕20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現(xiàn)對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罪 名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條)幫助恐怖活動罪(取消資助恐怖活動罪罪名)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準(zhǔn)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biāo)志罪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強制猥褻、侮辱罪 (取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罪名)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取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罪名)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第二百八十三條(《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條)非法生產(chǎn)、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取消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組織考試作弊罪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代替考試罪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條)拒不履行信息網(wǎng)絡(luò)安全管理義務(wù)罪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罪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擾亂國家機關(guān)工作秩序罪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第二百九十條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第三百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取消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第三百零二條(《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取消盜竊、侮辱尸體罪罪名)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虛假訴訟罪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泄露不應(yīng)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披露、報道不應(yīng)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三百一十一條(《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條)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jù)罪(取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jù)罪罪名)第三百五十條(《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條)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條)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第三百八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取消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罪名)第三百九十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條)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第四百一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非法批準(zhǔn)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取消非法批準(zhǔn)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本規(guī)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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