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對于我國《擔保法》上的保證期間的法律性質,爭議頗大,筆者僅依據法律條文做出如下判斷: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即免除保證責任。 又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這表明保證期間符合除斥期間的基本法律特征。通常情況下除斥期間是法定期間,而我國《擔保法》允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約定不同的保證期間,只有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從這一點上看,也可以將保證期間看作是“特殊的除斥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