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訴林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作者:睢縣人民法院 李飛 王海濤??發(fā)布時間:2013-12-03 13:03:53 ????關鍵詞??訴權??訴訟主體資格??實體審理 ????裁判要點 ????在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后,原告便享有程序上的訴權,但并不意味著原告享有實體法上的訴權請求權,即勝訴權。訴權的存在與實體法的請求權成立沒有必然聯(lián)系,若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不能成立,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案例索引 ????一審: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383號 ????(2013年8月28日) ????二審: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商三民終字第820號(2013年11月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睢縣鳳城預制構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訴稱:原告生產(chǎn)、銷售預制板,2007年11月份被告購買原告經(jīng)銷的預制板,至2013年2月9日結算,被告欠貨款33000元未付。特訴諸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償貨款33000元,支付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林某辯稱:被告是睢縣縣委組織部家屬院建筑工地的收料員,工地承建人是王某某,購買預制板王某某與原告簽訂的有合同,原告起訴被告沒有依據(jù)。應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案外人王某某于2007年承建睢縣縣委組織部家屬院工程,其與原告于2007年3月16日簽訂了預制板購銷合同書,施工期間購買了原告的預制板,工程竣工后仍欠原告部分預制板款,至今沒有付清。被告林某是王某某所承建的組織部家屬院工程工地上的收料員,因原告催要貨款,被告林某于2013年2月9日為原告出具了組織部工地欠板款的欠條。因原告主張權利未果而引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睢民初字第383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對被告林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提出上訴。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商三民終字第82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與案外人王某某簽訂有預制板購銷合同,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上訴稱其賣給王某某一層樓房的預制板后即解除了與王某某的購銷合同,但其并沒有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結合其在原審提交的林某向其出具的欠條上載明:“從組織部進預制板款從2007年11月21日至2013年2月9日,還欠現(xiàn)金33000元”, 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對此表述并未提出異議,可以看出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實際上是與案外人王某某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因此上訴人的該上訴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上訴稱全部是由林某收貨、林某付款,也是有林某出具欠條,在原審中本案案外人王某某經(jīng)辨認已經(jīng)認可了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所持有的由林某出具的欠條實際上是林某代王某某出具,因此原審判決林某不承擔本案貨款的還款責任并無不當,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的上訴觀點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經(jīng)過了一審和二審后,最終裁判結果為被告林某主體不適格,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筆者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涉及的第一問題是實體審理上的爭議處理,第二問題是程序適用上的分歧解決。對于第一問題,一審與二審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即被告林某主體不適格,被告林某作為在工地實施收料行為的職工,其本身行為應視為完成工程承包方的指令行為,原告應向工程承包方主張清償貨款的義務,被告林某并無清償責任。而對于隨之而來的程序適用即裁判方式的適用問題,在審理過程中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在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后,才能對該案進行實體上的審理。被告是否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屬于法院實體審理的范疇,法院經(jīng)過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及評判合議等環(huán)節(jié)后,在審理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作出判斷,因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的起訴。理由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確,被告應當是適格的被告,當審查發(fā)現(xiàn)被告主體不適格,也是程序上的問題,應從程序上裁定駁回,因此,被告林某主體不適格,原告無訴權,起訴不合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筆者贊成第一種意見。理由有三點。 ????其一,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qū)別。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或者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審判的范圍而作出的不予審理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nèi)容沒有事實依據(jù)或者沒有法律依據(jù)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在本案中,原告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符合原告資格,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也在人民法院的審理范圍,至于其訴訟請求能否成立,則應根據(jù)法院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其二,對法律上關于原、被告主體適格的規(guī)定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睆倪@一規(guī)定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原、被告主體資格的確定性采取兩種不同標準,對原告要求必須適格,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對被告則要求明確即可,而無其他具體規(guī)定。原告起訴時,只要明確指出侵犯其權益或與其發(fā)生糾紛的被告方是誰即可,法院才能啟動審理程序,才能查清被告是否適格。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有訴權,其起訴就合法。如果法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法人,原告主體資格適格,被告林某信息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具體詳細,且該案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亦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在案件經(jīng)過開庭審理后,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不適格,此時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其三,司法為民的訴訟便利原則。訴訟便利是司法民主與文明的體現(xiàn),是踐行司法為民的必然要求。受訴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不適格,為方便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體現(xiàn)司法為民和訴訟經(jīng)濟原則,可依職權主動向原告釋明,勸導原告更換被告或進行撤訴,如原告堅持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按相關實體法或按證據(jù)不足進行認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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