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分別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經過30多年的實踐,國家為了進一步保護婦女和嬰兒的身體健康,提高民族整體素質,經過醫(yī)學專家和婦幼保健專家對產后婦女及新生兒身體情況及營養(yǎng)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學論證,并參考其他國家婦幼保健的經驗做法,于1988年7月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國務院1998年第9號令)。這是我國建國以來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減少和解決她們在勞動中因生理機能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較完整和綜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guī)。主要明確了“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辈a假由56天延長到90天,產假期間的工資以及醫(y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該規(guī)定的頒布,統一了機關、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的生育保險制度。1994年原勞動部頒布了《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將生育保險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單位管理逐步轉變?yōu)閷嵭猩鐣y籌,由各地社會保障機構負責管理生育保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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