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逮捕必要性辯護意見 11月21日 刑辯大講堂 【兩個話題】 1、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關于批捕的標準化 2、辯護律師做無逮捕必要性辯護意見時標準化問題 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批捕時,詢問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 辯護律師有此權利,如何以合法合理形式提出?書面的辯護意見如何草擬? 一、逮捕的法律依據(jù) 《刑訴法》79條 第七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證據(jù)要素:有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可以是數(shù)個罪中的一個、不要求證據(jù)充分)、是犯罪人所為、證據(jù)查證屬實 必要性條款 刑罰要素:有期徒刑以上 必要性要素:5類情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139條—144條 第一百三十九條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連續(xù)作案、流竄作案,其主觀惡性、犯罪習性表明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開始策劃、預備實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即有一定證據(jù)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fā)前或者案發(fā)后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證據(jù)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或者歸案后已經(jīng)著手實施或者企圖實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行為的; (四)有一定證據(jù)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歸案前或者歸案后曾經(jīng)自殺,或者有一定證據(jù)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試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一)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 (二)有證據(jù)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jù)已經(jīng)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shù)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第一百四十條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犯罪嫌疑人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一)有證據(jù)證明犯有數(shù)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證據(jù)證明實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一)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的; (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一)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shù)模?nbsp;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xiàn)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xiàn)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xiàn),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達成和解協(xié)議,經(jīng)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jīng)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xiàn),其家庭、學?;蛘咚谏鐓^(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法條是訴訟之王,法庭是律師的榮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29——132 二、檢察機關等批捕考量的因素 檢察院審查是否批捕已經(jīng)走在我們的前面。檢察院審查批捕時考慮:證據(jù)方面、《社會危險性情況登記表》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a多次、連續(xù)、流竄作案、 b近三年故意犯罪刑事拘留 c近三年違法行為二次行政處罰、二年內有一次違法行為 D吸毒、賭博惡習又沒有固定來源 E揚言繼續(xù)犯罪、準備工具又要進行犯罪的 2、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 A.危害國家安全罪、報復社會 B黑惡勢力中組織領導、策劃 C當?shù)毓娫斐芍卮笥绊?/font> 3、干擾證人作證、串供 A犯罪嫌疑人 B同案犯在逃、聯(lián)系密切 C案后企圖毀滅證據(jù) D威逼利誘干擾作證 E隱瞞重要犯罪事實 F打擊報復證人 4、控告人、被害人打擊報復 A揚言打擊報復 B與之矛盾 C利用職權對之刁難 5、 自殺逃跑 6、 身份不明 A指紋比對不合格 B戶籍信息查詢核實不相符的 三、律師辯護意見的歸納 1、 絕對不逮捕的辯護,證據(jù)不足,沒有逮捕的必要性 沒有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罪與非罪,犯罪構成;是否有證據(jù),是否與犯罪人有關。 2、 存疑不批捕的案件 圍繞證據(jù)來源是否合法,證據(jù)間的矛盾是否能夠排除。九個方面 1、 證據(jù)證明的事實不構成犯罪 2、 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沒有證據(jù) 3、 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的矛盾無法排除,證據(jù)可信度不高 4、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矛盾,且無其他證據(jù)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 5、 無直接證據(jù),間接證據(jù)無法相互印證 6、 刑訊逼供的供述或暴力威脅取得的證人證言(偵查階段這些信息獲得難,只能通過描述得知) 7、 不足以證明主觀方面的要件 8、 有證據(jù)但無法證明是該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9、 其他 3、 相對不捕辯護意見一 社會危害性、批捕的必要性 犯罪事實清楚,嫌疑人已經(jīng)認罪,怎么達到不捕,從社會危害性著手 1、 是否或應當有不批捕的理由 2、 是否存在法律規(guī)定中危險性的情節(jié) 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不予逮捕的條件 4、 違反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辯護意見 四、無逮捕必要性意見的擬定、如何標準化 不予批捕————>>>>>>取保候審的代名詞 1、 分析案情;2、尋找對應的分類;3、收集材料(反駁社會危害性的材料和理由、反駁可能逮捕)比如有固定居所、固定收入來源、幫助達成和解協(xié)議等等;4、辯護意見草擬,《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稱呼、前言介紹自己身份及委托關系、意見概述、事實和理由(關鍵是公安機關申報的理由、創(chuàng)造法定情形)、結語;5、辯護意見的證明和驗證工作,保證受害人在這個階段提供幫助,配合詢問、配合調查;6、和檢察官要及時溝通 腦補:那為什么說是37天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因此拘留后的羈押期限最多37天。37天由此而來。 康燁律師辦理高某妨害公務案無逮捕必要性意見獲采納 2016年4月7日,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經(jīng)濟犯罪法律事務部執(zhí)行主任、“盈辯護”團隊首席律師康燁律師承辦的高某妨害公務案無逮捕必要性意見獲采納。本案也成為“盈辯護”團隊在妨害公務罪的辯護工作中,無逮捕必要性意見獲采納,為當事人成功辦理取保候審的典型一例。 1、案件經(jīng)過 2016年3月23日,高某醉酒后襲擊出勤輔警被警方以妨害公務罪刑事拘留。 2、律師介入 2016年4月4日,正值清明假日最后一天,也即高某被提請批準逮捕的第四天,心急如焚的高某妻子找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康燁律師,希望委托康律師為高某提供辯護??禑盥蓭熃邮芪袝r,因本案已被移送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律師工作必須爭分奪秒。康燁律師清明長假后的第一天清晨,便前往浦東新區(qū)看守所會見了高某,了解了整件事情的緣由。 在此基礎上,康燁律師寓情于理,法理結合,當日便起草了無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見書,連同可供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居住地證明、保證人承諾書、高某擔任多家涉外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等多份高某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材料,于當日下午遞交給高某的承辦檢察官,并和檢察官充分溝通了律師意見。 2016年4月7日下午,也即康燁律師介入后的第三天,家屬收到了高某被取保候審的消息,并隨即致電康燁律師表示感謝,康燁律師告知高某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注意的事項。 3、啟發(fā) 本次案件的成功辦理體現(xiàn)了偵查階段律師及時介入以及專業(yè)意見的重要性,也證明審查批捕階段,律師大有可為。 從三方面把握“無逮捕必要”我國刑訴法第六十條設定了逮捕的條件,即:一、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檢察機關的逮捕標準大多是“有罪即捕”,據(jù)粗略統(tǒng)計結果顯示:有的地方檢察系統(tǒng)的批捕率達到95%以上,有的檢察院批捕率甚至高達100%。實踐證明,檢察機關的這些批準逮捕的決定絕大多數(shù)都是正確的,但也存在著不該批捕而給予批捕的事實。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這樣的偏差,關鍵的原因在于未能正確地把握何謂“有逮捕必要”。從邏輯上說,有逮捕必要和無逮捕必要是非此即彼的關系。但是從司法實踐的層面上來說,僅僅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條件尚不足以限制逮捕的過高適用率,只有進一步研究無逮捕必要的概念及范圍,才能保證逮捕這一強制措施的恰當運用。 判斷犯罪嫌疑人有無逮捕必要,關鍵是掌握一個“度”的問題,即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險性存在程度的問題。筆者認為,在把握這個“度”的時候,必須對案件情況及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作全面的分析。 1.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性質上把握。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是考慮有無逮捕必要的重要基礎。一般而言,犯罪性質嚴重、手段殘忍,動機卑劣的,其社會危害性較大,對這種人如果不實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就會繼續(xù)給社會造成危害。如對于實施殺人、搶劫、強奸、投毒、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必須按照程序給予逮捕,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不能危害社會。相反,對于一般犯罪性質不嚴重、主觀惡性不深,采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能夠預防其犯罪后果的,則屬于無逮捕必要,如偶犯、初犯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等。 2.從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上去把握。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是確定有無逮捕必要的又一個重要條件。關于人身危險性的把握應掌握下述三點: 一是從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況把握其人身危險性。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則無逮捕必要。這是對無逮捕必要的法律規(guī)定。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或者年邁體弱之人,由于其年齡關系,其人身危險性一般較小,也可按無逮捕必要處理;在校學生犯罪如果認罪態(tài)度好,有一定的幫教措施,可考慮按無逮捕必要處理。 二是從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表現(xiàn)來把握。犯罪前表現(xiàn)一貫良好的人,其人身危險性要明顯小于那些一貫吃喝嫖賭、橫行鄉(xiāng)里、稱王稱霸的人。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初犯、偶犯,其人身危險性要明顯小于那些慣犯和累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并表示悔罪的,有自首和立功表現(xiàn)的,其人身危險性要明顯小于拒不認罪、串供毀證、隱匿罪證的犯罪嫌疑人,對前者即可認定為無逮捕必要,不予批捕。 另外,對共同犯罪人恰當運用無逮捕必要措施,可以促使其中的從犯、脅從犯為爭取寬大處理而積極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甚至協(xié)助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緝拿其他犯罪嫌疑人。 三是從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程度來把握。事先預謀、精心策劃的犯罪不同于臨時起意的犯罪;故意犯罪不同于過失犯罪;中止犯罪不同于既遂犯罪;從犯、脅從犯不同于主犯。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不同,意味著人身危險性有大小之分,對于臨時起意犯罪、過失犯罪、中止犯罪和脅從犯,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能夠防止其發(fā)生社會危害性,一般可認定為無逮捕必要。 3.從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的刑罰來把握。 我國刑事訴訟法將“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設定為逮捕的一個必要條件。從這個角度講,犯罪嫌疑人能否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就成為有無逮捕必要的一個標準。在把握這個條件時,不單要考慮刑法分則的規(guī)定,同時還要考慮刑法總則關于從輕、減輕、從重情節(jié)的規(guī)定,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加以判斷,除此以外考慮法院先前對相同或類似案件判決,在內心確信犯罪嫌疑人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時才能進行批捕。 新刑訴法背景下對逮捕必要性審查的研究【學科分類】刑法總則 【出處】北大法律網(wǎng) 【摘要】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情形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一般要到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為止。由于逮捕和隨之而來的羈押并不屬于實體刑罰,其實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保障國家對刑事犯罪進行追訴能夠有效實現(xiàn),因此,逮捕措施的采取必須受到限制,應貫徹最低度和必要性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甚至避免審前羈押,以充分保證人權。然而,在審查逮捕實踐中,存在對逮捕的必要性認識不足,對逮捕條件和證據(jù)標準掌握不嚴的問題,這在某種程度上勢必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帶來不應有的侵犯,給公安、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的威信帶來負面影響。我國即將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對于審查逮捕出臺了許多新的規(guī)定,主要是細化了逮捕必要性條件,完善了逮捕程序,規(guī)定了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為更好地實現(xiàn)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提供了新保障。筆者想從逮捕必要性審查出發(fā)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關鍵詞】新刑訴法;逮捕;必要性審查 【寫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新刑訴法對逮捕條件的修改 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該條規(guī)定屬于原則性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證明有逮捕的必要性是十分困難的。新刑訴法對于逮捕必要性條件做了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十七條“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因此,新刑訴法實施后,審查逮捕的可操作性將更強。 二、當前逮捕必要性審查存在的問題 (1)忽視逮捕必要性審查,逮捕率居高不下 我國現(xiàn)階段的審查批捕率是很高的,絕大多數(shù)偵察機關呈送的報批逮捕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被批準逮捕。雖然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在并不必要采取逮捕這一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仍然采取逮捕決定。構罪即捕一直是一些辦案人員的主導思想。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把捕人當作刑事訴訟必經(jīng)程序。有的案件犯罪事實已查清,罪行亦不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也較低,明知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必要性不大,或者出于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嫌疑人處以重罰的目的,故意進行羈押,使得羈押率長期居高不下;此外,辦案機關“以捕代偵”“以捕代罰”現(xiàn)象嚴重。逮捕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偵查,結果導致以捕代偵、先捕后查,以致久審不下,容易導致長期羈押,超期羈押。偵察機關為減少辦案開支和今后追逃的麻煩,傾向于報捕,而檢察人員在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等問題的風險壓力下,也傾向于作批捕決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往往忽視對在押人員“不被羈押權”的監(jiān)督和救濟。我國羈押場所在警員數(shù)量、規(guī)模、經(jīng)費等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因此,過高的羈押率必然會增加羈押場所的壓力,增加司法成本。 ?。?)逮捕功能異化,人權意識淡薄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逮捕被過多的適用了,部分偵查人員把逮捕錯誤的理解為一種懲罰犯罪的方式,對逮捕賦予了便于繼續(xù)偵查、防止再犯、懲罰犯罪的功能。逮捕成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工具。在我國,逮捕與羈押一體化,逮捕完全等同于羈押,逮捕后的自然后果就是羈押,逮捕淪為偵查的手段,羈押犯罪嫌疑人成為偵查的手段與常態(tài)。強調普遍逮捕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以及無罪推定這些刑事訴訟的根本原則是相違背的。雖然近年來理論界、實務界更加重視無罪推定原則、比例原則的研究,但是受多年來有罪推定思想的影響,偵查人員仍然習慣把犯罪嫌疑人當成了罪犯,習慣于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犯罪嫌疑人未經(jīng)審判二先受刑罰處罰。 ?。?)逮捕審查程序行政化,缺乏對逮捕必要性證據(jù)的重視 我國現(xiàn)行的審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種行政化的審批程序。這種書面化、審批化、信息來源單一化的行政式審批程序,其后果必然是程序神秘化,責任分散化。最主要的是犯罪嫌疑人作為訴訟主體不能充分介入審查批捕程序,只有在辦案人員認為報請批準逮捕的證據(jù)存有疑問時,才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的審查逮捕辦案程序,這完全是一種內部行政式的審批程序。由此可見,現(xiàn)行的審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種行政化的單方面追訴活動。缺乏對逮捕必要性證據(jù)的重視也是逮捕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對刑偵大隊和派出所通常以拘留數(shù)、逮捕數(shù)等量化指標進行業(yè)績考核,特別是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被批捕后,辦案人員也不會因此而被扣考核分,這就導致部分辦案人員不考慮是否確有報捕必要,無視犯罪嫌疑人被不必要的羈押。綜合以上原因,公安機關在收集證據(jù)時,更側重對符合逮捕條件證據(jù)的把握,其呈捕材料中,往往缺少不適合羈押的證據(jù),而檢察機關除了書面審查、向嫌疑人發(fā)送意見書及提審的途徑,很難收集到更多的是否適合羈押的證據(jù),這就給檢察機關對于是否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增大了難度。 三、對于在新刑訴法下逮捕必要性審查的建議 ?。?)對辦案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轉變觀念,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統(tǒng)一對逮捕必要性的認識,理樹立逮捕權是監(jiān)督權的理念,理解逮捕只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再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本身不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刑事處罰。樹立“慎捕”思想,逮捕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是打擊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是一種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對逮捕的認識應從獲取證據(jù)向保障訴訟轉變,適用逮捕措施必須有一定值和量的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堅持辦案數(shù)量、質量、效果統(tǒng)一,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細化無逮捕必要的規(guī)定,準確把握無逮捕必要條件 片面強調沒有逮捕必要會導致被告人權利保障強化到頂點,犯罪數(shù)急劇上升的現(xiàn)象,同犯罪做斗爭失敗的窘境。因此,必須制定逮捕必要性審查標準,新刑訴法對逮捕必要性做了一定的解釋。具體規(guī)定為:“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新刑訴法對于逮捕必要性做了進一步的細化,但是該項內容畢竟是例舉式的,不可能窮盡司法實踐中的復雜情況,因此需要司法解釋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在實踐中,檢察院可以與公安部門協(xié)調,在寬嚴標準等問題方面達成共識,聯(lián)合制定一些規(guī)范性文件,一起細化某些罪名的無逮捕必要的標準,為執(zhí)法提供一些依據(jù)。 ?。?)建立偵查機關逮捕必要性提請前論證制度 偵查機關在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增加對“逮捕必要性”的說明,并提供關于逮捕必要性的相關證明材料。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書面形式說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除了提供涉嫌犯罪的證據(jù)外,一并提供逮捕必要的證據(jù),這樣檢察機關可以更全面得掌握案情,能夠個準確的對有無逮捕必要性進行判斷。建立此制度后,偵查機關在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jù)時也會積極收集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的證據(jù)。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案件,應當對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明材料及證據(jù)進行審查,檢察機關認為無逮捕必要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建議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新刑事訴訟法還沒有正式施行,但是我們通過法律條文能夠感覺到立法者對批準逮捕工作的重視,我們相信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必將使我國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道路上邁出重要的一步。 《關于輕微刑事案件審查逮捕適用條件的若干意見》等4份規(guī)范性文件在滬出臺 7類犯罪嫌疑人無逮捕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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