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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和廉政紀律行政處分辦法》

 老河魚的記憶 2016-11-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關工作人員管理,保證海關公正執(zhí)法,促進海關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以下簡稱《關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工作人員違反執(zhí)法規(guī)定和廉政紀律(以下簡稱“違紀”)的,按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辦法中的海關工作人員是指海關公務員、在海關從事公務的事業(yè)編制人員。

  退休的海關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的,應當予以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適用《監(jiān)察部關于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

  海關緝私警察違紀的,適用國家關于人民警察的紀律處分規(guī)定,國家關于人民警察的紀律處分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辦法。

  給予行政處分的,不免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不得以黨紀、團紀等其他組織處理形式代替行政處分。

  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海關組織實施,人事、監(jiān)察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給予行政處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罰當其過、公平公正、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處分的種類與權限

  第五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條 對海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對處級以上海關公務員給予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由海關總署批準。

  行政處分決定應當按照規(guī)定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被海關開除的工作人員,不得重新進入海關系統(tǒng)工作。

第三章 行政處分的實施

  第八條 對海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手續(xù)完備、程序合法。

  第九條 行政處分決定應當根據違紀事實、主觀過錯、情節(jié)輕重以及危害程度等情況作出。

  第十條 海關立案調查違紀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年,并且應當報上一級海關備案。

  海關調查違紀案件應當自結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辦理違紀案件人員中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或者由人事、監(jiān)察部門責令其回避:

 ?。ㄒ唬┦前讣斒氯说慕H屬的;

 ?。ǘ┦前讣臋z舉人、主要證人的;

 ?。ㄈ┡c案件的當事人有密切或者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ㄋ模┡c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案件處理結果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二條 辦理違紀案件人員應當回避的,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案件辦理工作。

  辦理違紀案件人員的回避,由監(jiān)察或者人事部門主管領導決定;監(jiān)察或者人事部門主管領導的回避,由其主管領導決定。

  第十三條 行政處分決定應當以海關名義作出。

  海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

  行政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人,并告知受處分人查明的違紀事實、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以及受處分人享有的權利。

  能夠確定舉報人的,應當及時將處理決定以適當方式反饋舉報人。

  第十四條 行政處分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行政處分決定應當在受處分人所在的海關單位范圍內公布;對于給予開除處分的,處分決定應當在受處分人所在的海關業(yè)務現場對外公布。

  第十六條 一人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照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給予處分。

  行政處分期間,發(fā)現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之前,受處分人還有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違紀行為的,參照前款處理。處分期限從重新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計算,按照重新作出的處分期限予以執(zhí)行,但應當扣除原處分已經執(zhí)行的時間。

  在受行政處分期間,受處分人又犯錯誤,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在給予新的行政處分時,加重處分,行政處分期限合并計算。

  第十七條 一種違紀行為觸犯本辦法中兩個以上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第十八條 兩人以上共同違紀的,應當根據其在違紀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九條 領導干部授意、指使、脅迫下屬違反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業(yè)務的,比照下屬應當受到的行政處分,加重處分。

  第二十條 經集體研究作出違紀決定或者實施違紀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在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受處分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職務、級別晉升的最低年限依照其所受行政處分期限做相應延長;受撤職處分的,根據重新確認的職務確定其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 海關工作人員受到降級、撤職行政處分的,應當根據《關銜條例》的規(guī)定相應降低關銜。關銜降級后,其關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后的關銜等級重新計算,解除行政處分不視為恢復原關銜。

  海關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行政處分的,其關銜應當根據《關銜條例》的規(guī)定相應取消,并且不再履行批準手續(xù)。

  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關銜,關銜晉升的最低年限依照其所受行政處分期限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三條 海關工作人員違紀行為造成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外,應當進行追償,不得以行政處分代替賠償責任;造成國家賠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四條 海關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關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應當適用撤職處分但無職可撤的,給予降級處分。

  應當適用降級處分但無級可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

  (一)主動交代問題的;

 ?。ǘ┲鲃油顺鋈窟`紀所得的;

 ?。ㄈ┲鲃硬扇〈胧苊饣蛘邷p輕損失的;

 ?。ㄋ模z舉他人違紀或者違法行為屬實的;

 ?。ㄎ澹┯辛⒐Ρ憩F的;

 ?。┯衅渌麖妮p、減輕或者免除處分情節(jié)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距離上一次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期滿之日不滿五年的;

 ?。ǘ┚嚯x上一次受到警告、記過行政處分期滿之日不滿三年的;

  (三)阻撓他人揭發(fā)、檢舉、交代問題,抗拒查處的;

 ?。ㄋ模┐驌魣髲蜋z舉、揭發(fā)人的;

  (五)拒不退出違紀所得的;

 ?。┺D嫁責任,或者包庇同案人的;

 ?。ㄆ撸╇[匿、偽造、變造、銷毀證據的;

  (八)明知違紀行為可能或者已經造成損失,但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ň牛┯衅渌麘攺闹靥幏智楣?jié)的。

  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分的期限為:

 ?。ㄒ唬┚嫣幏肿陨е掌饾M半年;

 ?。ǘ┯涍^、記大過、降級處分自生效之日起滿一年;

 ?。ㄈ┏仿毺幏肿陨е掌饾M兩年。

  第二十九條 除開除處分外,受處分人員處分期限屆滿,應當解除處分。但在行政處分期間,受處分人員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的除外。

  第三十條 受處分人員在受處分期間表現突出,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處分期限不得少于規(guī)定的行政處分期限的一半。

  第三十一條 解除行政處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人及有關部門。

第四章 行政處分的適用

  第三十二條 參加下列宴請、娛樂等活動,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jP正在稽查、調查、偵查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支付費用或者組織的活動;

 ?。ǘ┱谵k理海關相關業(yè)務手續(xù)或者審批手續(xù)的工作對象支付費用或者組織的活動;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參加由工作對象支付費用的體育活動、旅游、參觀、考察等,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向工作對象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收受工作對象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禮品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人有兩次以上的上述行為,既沒有受過刑罰,也沒有受過行政處分的,違紀金額或者價值累計計算,給予行政處分。

  上述所收受的禮品,應當按照規(guī)定退還、退賠、折價補償或者予以收繳。

  第三十六條 貪污、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以及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受賄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受賄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挪用公物的,比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干涉海關行政處罰或者刑事案件處理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寐殑丈系谋憷?,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

 ?。ǘ┎扇〈蛘泻舴绞?,向辦案人員提出加重處理或者減輕處理的要求的;

 ?。ㄈ┮筠k案人員泄露案件的辦理情況的;

 ?。ㄋ模┻`反法定程序要求辦案人員中止、終止案件審理的;

 ?。ㄎ澹┎扇∑渌问礁蓴_案件辦理的。

  第三十八條 泄露海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孤逗jP業(yè)務密級文件的;

 ?。ǘ┬孤逗jP內部使用不得對外提供的業(yè)務資料的;

 ?。ㄈ┰诎凑粘绦蛘酵ㄖ姓芾硐鄬θ饲靶孤逗jP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業(yè)務處理決定的;

 ?。ㄋ模┰趯π姓芾硐鄬θ诉M行調查、稽查、偵查過程中,泄露海關掌握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涉嫌違法的線索、證據或者其它資料,或者將要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監(jiān)控、強制措施的信息的;

  (五)泄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海關提供的情報或者舉報材料的;

  (六)泄露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中的保密事項的;

  (七)泄露海關工作中的國家秘密的;

 ?。ò耍┬孤镀渌jP工作秘密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樗俗咚匠鲋\劃策的;

 ?。ǘ樗俗咚教峁┖jP資料或者證明的;

 ?。ㄈ樗俗咚絺卧?、篡改海關單證、業(yè)務數據、作業(yè)手續(xù)、法律文書等海關資料的;

 ?。ㄋ模樗俗咚教峁┩P的便利或者其他海關業(yè)務手續(xù)上的便利的;

  (五)直接從事走私活動或者教唆他人走私的;

 ?。┢渌麉⑴c走私的行為。

  第四十條 包庇走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隱瞞、毀損已經獲取的他人走私證據的;

 ?。ǘ┫蜃咚较右扇送L報信的;

  (三)幫助走私嫌疑人逃逸的;

 ?。ㄋ模┌l(fā)現重大走私嫌疑線索或者查明有重大走私嫌疑,故意隱瞞不報的;

 ?。ㄎ澹ι嫦訕嫵煞缸锏淖咚桨讣灰平凰痉C關處理的;

  (六)對應當立案的不予立案,或者應當行政處罰不進行行政處罰的;

 ?。ㄆ撸樗颂颖?、減輕刑事責任或者海關行政處罰,提供幫助或者偽造證據的;

 ?。ò耍┳鱾巫C或者指使、授意、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ň牛┬孤洞蛩綄m椥袆雍推渌袆硬渴鸬?;

 ?。ㄊ┢渌幼咚叫袨榈?。

  第四十一條 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擅自設立或者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

  (二)對已被依法取消或者撤銷的行政許可事項繼續(xù)實施許可或者變相許可的;

 ?。ㄈ┰谝婪ㄒ?guī)定的許可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ㄋ模Ψ戏ǘl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ㄎ澹┎辉谵k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谑芾?、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七)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ò耍┪匆婪ㄕf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ň牛┮婪☉斉e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ㄊ┺k理行政許可、實施監(jiān)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ㄊ┮婪☉敻鶕荚嚦煽儞駜?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不根據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ㄊ模┥米允召M、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費用的;

 ?。ㄊ澹┎灰婪男斜O(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的;

 ?。ㄊ┢渌`反行政許可法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未按照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貿易管制措施,造成進出口貨物不符合法定情形被放行的,給予警告至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對不符合條件的進出口貨物緩征、減征或者免征稅款,造成未征收或者少征收稅款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五條 未按照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進行完稅價格審定、稅則歸類、原產地確定、稅率和匯率適用及退、補稅,造成稅收流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第四十六條 抽檢取樣、送檢業(yè)務過程中違反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弄虛作假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未按照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從銀行賬號劃撥稅款、拍賣或者變賣財產抵繳稅款,造成國家稅費未能及時足額入庫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在執(zhí)行外勤任務時,違反外勤工作紀律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九條 為他人實施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提供幫助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條 向工作對象教授逃避或者規(guī)避海關監(jiān)管的方法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一條 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證,而辦理相關海關業(yè)務或者手續(xù)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 私自放行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三條 隱匿、偽造、篡改、故意毀損海關單證、作業(yè)手續(xù)、法律文書、海關專業(yè)認定、調查案件證據材料等海關資料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四條 在查驗過程中違反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對布控車輛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布控車輛脫離監(jiān)管的,給予記過至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檢查他人身體、場所、住所,檢查、扣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六條 未按照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審核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報關單、申報單及隨附單證,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未按照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辦理擔保放行進出境貨物的,或者對不應當擔保放行的進出境貨物辦理擔保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造成海關監(jiān)管貨物被冒提、騙提或者調換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五十九條 在辦理加工貿易及保稅監(jiān)管業(yè)務手續(xù)時,對通過書面審查或者初步核查應當發(fā)現企業(yè)存在的走私違法嫌疑,未能及時發(fā)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將海關統(tǒng)計數據提供給他人用于商業(yè)活動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六十一條 在處理違法案件時,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予處罰、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給予處罰或者量罰畸輕畸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六十二條 向案件審理委員會報告違法案件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jié)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影響案件審理委員會做出正確決定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私自會見調查案件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委托人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六十四條 采取脅迫手段要求當事人撤回聽證、行政復議申請或者行政訴訟請求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六十五條 未按照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辦理報關員培訓、考試、審查發(fā)證、注冊登記、異地備案等手續(xù)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使用海關業(yè)務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過程中,違反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錄入、存貯、傳輸、下載、復制海關業(yè)務計算機系統(tǒng)數據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篡改、偽造、故意刪除及非法提供海關業(yè)務計算機數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七條 以植入軟件、盜用賬號等手段非法入侵或者破壞海關業(yè)務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及電子數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八條 損壞海關計算機系統(tǒng),造成系統(tǒng)癱瘓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六十九條 泄露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掌握的商業(yè)秘密或者他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七十條 無正當理由延遲辦理或者不辦理海關業(yè)務手續(xù)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七十一條 干涉下級海關工作人員或者下級海關正常業(yè)務處理的,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

  第七十二條 安全防范措施不當,致使海關財產被盜、遺失或者致使海關印章、防偽印油、海關業(yè)務IC卡、讀卡器等被盜、遺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第七十三條 對在執(zhí)法檢查、審計、監(jiān)察、督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過程中,有關部門發(fā)現的問題、提出的建議與決定,不按照要求及時進行回復、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七十四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其他親友從事經濟活動提供違反政策、法律規(guī)定的優(yōu)惠和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七十五條 接受工作對象提供的借款、免費服務或者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優(yōu)惠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七十六條 長期占用或者多次使用工作對象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個人使用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長期占用或者多次使用工作對象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單位使用的,給予直接領導及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七十七條 個人注冊成立公司、企業(yè)或者入股的,或者參與、變相參與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經責令改正未改正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八條 在工作時間酗酒、睡覺或者有其他擅離職守行為,致使工作對象延誤辦理或者無法辦理有關業(yè)務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七十九條 刁難、謾罵、嘲弄工作對象,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公務員回避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違反海關工作人員、親屬回避的有關規(guī)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八十一條 違反海關執(zhí)法程序規(guī)定辦理海關業(yè)務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八十二條 違反海關內務規(guī)范,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至降級處分。

  第八十三條 海關工作人員違紀的,除對本人給予處分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應當發(fā)現制止而未發(fā)現制止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八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海關總署及有關部門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于給予行政處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章 行政處分的變更與撤銷

  第八十五條 行政處分不適當或者錯誤的,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八十六條 受處分人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核,也可以直接向原處分海關監(jiān)察部門申訴。

  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核的,原處分海關應當按照《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guī)定》進行復核。受處分的海關公務員對復核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海關公務員公正委員會申訴。

  向原處分海關監(jiān)察部門申訴的,監(jiān)察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八十七條 變更與撤銷行政處分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受處分人。

  對變更或者撤銷行政處分的,應當在原處分公布范圍內重新公布,并按照規(guī)定相應調整級別或者職務及關銜;對撤銷或者減輕行政處分的還應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有經濟損失的,應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 受處分人提出申訴、復核的期間,不停止行政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

  第八十九條 行政處分變更后,變更后的處分輕于原處分的,其起始時間應當從原處分決定之日起算,解除處分期限按照變更處分后的處分解除期限執(zhí)行;變更后的處分重于原處分的,其起始時間應當從變更處分決定之日起算,解除處分期限按照變更處分后的處分解除期限執(zhí)行,但應當扣除原處分已經執(zhí)行的時間。

第六章 附則

  第九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是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明文規(guī)定由管理相對人承擔支付義務的個人支付費用,包括:

  (一)任何非公務活動的費用;

  (二)超過海關財務報銷限制的公務活動費用;

 ?。ㄈ┌凑蘸jP財務規(guī)定在公務活動中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ㄋ模┢渌麘斢蓚€人支付的費用。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限或者利用本人現任或者曾任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或者影響。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禮品”包括禮物、禮金、有經濟價值的會員卡和禮券,其中“禮券”包括代幣購物券、禮儀儲蓄單、債券、股票以及其他有價證券。

  第九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關執(zhí)法規(guī)定”,是指包含海關監(jiān)督管理內容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海關總署、直屬海關依法在權限范圍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制定的、關于海關執(zhí)法的外部程序和內部程序以及相關實體內容,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定及其解釋。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作對象”,是指:

  (一)行政管理相對人;

  (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股東、董事、經理、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

 ?。ㄈ┢渌c行政管理相對人關系密切的人。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情節(jié)嚴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個人實際獲利折合人民幣5千元以上;

  (二)在社會上給國家或者海關聲譽造成惡劣影響。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后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家稅款流失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ǘ┲苯咏洕鷵p失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ㄈ┰诤jP系統(tǒng)內部造成不良影響。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嚴重后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ㄒ唬﹪叶惪盍魇С^人民幣5萬元;

 ?。ǘ┲苯咏洕鷵p失超過人民幣10萬元;

  (三)在社會上給國家或者海關聲譽造成惡劣影響。

  第九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結案但需要復查復核的案件,按照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已經立案但尚未結案的案件,按照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但本辦法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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