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除外; (4)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chǎn)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chǎn)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1)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 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個人財產(chǎn)因物質形態(tài)變化所得財產(chǎn),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chǎn); ④復婚、再婚前的財產(chǎn)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為個人財產(chǎn);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chǎn)。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來源丨婚姻繼承與財富傳承 口袋軍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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