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67起發(fā)生在校園內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分別來自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等四省市。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主持通氣會并介紹有關情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安鳳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柴建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段思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丁鐵軍通報了有關案例的情況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網(wǎng)絡為校園犯罪重要誘因 據(jù)了解,這些案例發(fā)生在2007年至2014年間,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搶劫、強奸和強制猥褻婦女等罪中,其中故意傷害案38起,聚眾斗毆案10起,尋釁滋事案10起,搶劫案5起。被告人的平均年齡在15歲到17歲之間,被害人的平均年齡在14歲至16歲之間,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為男性。 記者發(fā)現(xiàn),在這些案例中,有許多涉及利用網(wǎng)絡犯罪或者網(wǎng)絡為犯罪的主要起因。孫軍工介紹說,隨著網(wǎng)絡的發(fā)展,青少年接觸網(wǎng)絡的機會增加,然而由于青少年自我辨別和約束能力較弱,更容易受到網(wǎng)絡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響。 孫軍工介紹說,此次公布的案例反映出青少年沖動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穩(wěn)定的特征,同時,學校管理不善,對學生不良行為處理不及時以及對學生心理成長疏于關注也是校園犯罪頻發(fā)的重要原因之一。 校園安全亟待引起重視 “犯罪誘因簡單,危害后果嚴重?!睂O軍工在分析此次公布案例所呈現(xiàn)的一個重要特點時說。 記者發(fā)現(xiàn),此次公布的張某某故意殺人案、代某某等五人故意傷害案以及劉某某、江某故意傷害案中,案件均因為口角引起,其中劉某某和江某故意傷害案中,還是因為在網(wǎng)上發(fā)生爭吵后而毆打被害人致殘的。 “這些案件提醒學校方應該加強校園和周邊環(huán)境的管理,減少學生被校外人員侵犯的可能性。”在介紹一起校外人員闖入校園內毆打學生致傷的案件中,柴建國表示。他還建議,現(xiàn)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對未成年人保護和校園安全尚需通過制定完善細則增強可操作性,也可以進一步修改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學校、家長、社會各方的責任,建立健全在校學生人身安全保護的相關制度。 雙向保護和心理疏導 在介紹張某某故意殺人案時,安鳳德表示,在校園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為未成年人,此類案件在定罪量刑時,應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雙向保護原則。 據(jù)了解,我國有關少年司法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有關刑事政策都體現(xiàn)了雙向保護原則,雙向保護原則是《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簡稱《北京規(guī)則》)確定的一項少年司法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未成年人刑罰的適用要兼顧保護社會利益與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尤其在辦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既要充分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切身利益,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張某某故意殺人案中,二審法院在宣判后專門為被告人聘請了心理專家,對其開展心理疏導。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疏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七條作了專門規(guī)定。據(jù)安鳳德介紹,目前,北京市法院已經基本建立起這種常態(tài)化的心理疏導機制,工作對象涵蓋了刑事、民事案件中所有需要心理干預的未成年當事人,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已累計幫助百余名未成年當事人,使他們擺脫了心理危機,重樹生活信心。(記者 羅書臻) 發(fā)生在校園內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選登 北京張某某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北京市某職業(yè)學校實習基地學生。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車上學時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并互毆。當日,張某某購買了一把彈簧刀準備報復王某某。后經雙方家長及學校老師介入,調解解決了此事。4月22日,張某某得知學校為此事要對其處分,擔心處分會影響其今后參軍,同時懷疑處分是因王某某四處擴散此事所致,遂對王某某懷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報復王某某。次日9時許,張某某攜帶彈簧刀在該校實習基地操場找到王某某,二人再次發(fā)生沖突。其間,張某某持彈簧刀劃刺王某某的脖子、右腹部等處數(shù)刀,刺破王某某的肝門靜脈及肝固有動脈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張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于案發(fā)當日被抓獲歸案。后該職業(yè)學校向被害人家屬給付了一定數(shù)額的撫慰款。 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附帶民事部分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父母各項經濟損失23萬元,被害人父母對被告人張某某予以諒解,并撤回對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附帶民事部分起訴。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首都師范大學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研究與服務中心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張某某的情況調查報告:張某某情緒控制能力較差,容易沖動,且其法律意識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張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被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故依法對張某某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張某某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ㄈ┑湫鸵饬x 校園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為未成年人,此類案件在定罪量刑時,應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雙向保護的司法原則:一方面,要堅決維護校園秩序,打擊校園暴力,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以及刑法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規(guī)定,準確定罪量刑。本案中,雖然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但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被害人也是一名未成年人,且被告人系持刀作案,實施犯罪的地點系有眾多學生的學校操場等具體情節(jié),并參考司法社工出具的被告人張某某的情況調查報告,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而非減輕處罰,較好地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對未成年人的雙向保護。 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瑣事發(fā)生口角,進而矛盾升級引發(fā)的校園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的身心發(fā)育處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過渡時期,自尊心、好勝心明顯增強,成長中常會遇到同學矛盾、學業(yè)受阻等各種壓力和挫折,且難以對客觀信息做出正確的選擇和評價,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引導和教育,心理上難免產生許多矛盾和沖突,甚至引發(fā)暴力傾向,直至發(fā)生違法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在案發(fā)前一周曾與被害人王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當時經家長及學校老師介入,已調解解決了此事。后張某某因得知學校要對其處分,遂對被害人產生嫉恨,故意持刀報復并致被害人死亡。本案反映出當前一些未成年人在面臨人際沖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緒,不能通過合理方式反映情況,加之法律意識淡薄,反而習慣性地用暴力方式解決問題。本案也暴露出當前一些家長、學校忽視對未成年學生人格和心理的積極干預和有效引導等問題。本案中,不論是被告人張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還是在張某某得知學校將對其進行處分后,學校和家庭均未對兩名未成年學生及時進行專業(yè)的心理健康輔導,未能有效避免雙方矛盾不斷升級,這也是本案值得警示的一個教訓。為更加有針對性地教育和矯治犯罪未成年人,二審法院在宣判后專門為張某某聘請了心理專家,對其開展心理疏導,幫助其矯正思想偏差,取得了一定效果。 河北代某某、陳某、李某、馮某、麻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7日21時許,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鳳山二中八年級二班學生李某某與被告人代某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被告人代某某便召集被告人李某、馮某、陳某、麻某某等人持墩布把、木棍等工具到李某某所在宿舍對李某某及其同宿舍的同學張某某、呂某等人進行毆打,李某某、張某某被打傷。經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檢驗鑒定:李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在訴訟過程中,五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李某某、張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已賠償經濟損失。另查明,被告人代某某生于1997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生于1997年1月16日;被告人馮某生于1997年5月7日;被告人陳某生于1997年3月1日;被告人麻某某生于1997年3月24日。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代某某、李某、馮某、陳某、麻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共同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屬于共同犯罪。五被告人案發(fā)時均未年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辯護人認為依法可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五被告人在案發(fā)后均有悔罪表示,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辯護人認為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麻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麻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為保護公民身體的健康權利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馮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麻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ㄈ┑湫鸵饬x 本案是一起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案發(fā)時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是一起因同學之間產生糾紛未能得到及時解決,事態(tài)進一步擴大導致的校園暴力事件。以上案件提醒學校方應該加強校園和周邊環(huán)境的管理。學校還應與公安部門加大對學校周邊人員的管理,并且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減小學生被校外人員侵犯的可能性。從法律層面加強對此類犯罪的規(guī)制?,F(xiàn)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對未成年人保護及校園安全尚需通過制定完善細則增強可操作性,也可進一步修改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學校、家長、社會各方的責任,建立健全在校學生人身保護的相關制度,同時,要健全校園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及時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或轉化;另外,對被侵害人不僅要從心理上而且從經濟上給予救助,以防止被害人轉化為新的犯罪人。 福建林某某、樓某某強制污辱婦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17時許,被告人林某某認為其被陳某某辱罵,糾集樓某某、黃某某(均為未成年女性),到福建省光澤縣某中學找該校學生陳某某(女,未成年)欲行報復,因陳某某警覺躲藏,林某某等人尋找未果。當日20時許,林某某通過他人將陳某某約出并帶到光澤縣某超市后面的巷子里,林某某與樓某某先后對被害人實施打耳光、拉扯頭發(fā)等毆打行為,致使被害人鼻子流血,此后,林某某叫被害人“把衣服脫光”,陳某某因害怕哭泣而不敢反抗,遂將衣褲脫光,林某某與樓某某及在場的另二名女學生對被害人圍觀取笑。其間樓某某使用手機對陳某某的裸體拍攝了十余張照片,爾后將照片通過手機藍牙傳送給在場人員。當晚被害人陳某某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到醫(yī)院就醫(yī),法醫(yī)鑒定,陳某某的鼻部及面部的損傷為鈍物傷,傷情為輕微傷。被告人樓某某與林某某等人得知被害人報警后,將手機中被害人的裸照刪除。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樓某某、林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伙同他人聚眾以暴力方法強制侮辱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人林某某、樓某某系初犯,作案時均不滿十八周歲,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積極賠償并取得對方諒解,以及案發(fā)時在場人員均為女性,被害人裸照被刪除,未造成其他惡劣影響等情節(jié),結合司法局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決定依法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以強制污辱婦女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ㄈ┑湫鸵饬x 這起案件的被告人與被害人均是花季少女,事件的發(fā)生令人震驚與痛心。審理中我們了解到,被告人樓某某與林某某的父母均離異,二人自幼均缺少監(jiān)護人的有效監(jiān)管,祖父母對其過于溺愛,管教乏力,其處在青春期缺乏正確的引導,思維叛逆,行事任性,法制觀念淡薄,因而走上犯罪道路。而被害人陳某某亦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明知林某某等人案發(fā)當日下午已到學校欲對其報復,當晚亦輕率應約外出,身處險境后亦不懂呼救、逃跑。本案再次提醒我們,為人父母者應當提高責任意識,不僅應當保障孩子的物質需要,亦應當重視孩子的心理成長,加強人生觀的正確引導,切實履行好監(jiān)護責任。學校亦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尤其女學生應當懂得自尊自愛與尊重他人,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四川黃某某、胡某某聚眾斗毆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1日19時許,四川省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學校2013級學生黃某某因行走不慎絆了該校2012級學生胡某某一腳,而與胡某某發(fā)生口角,黃某某提議說下晚自習后去找胡某某解決。胡某某回到12級7班教室后,邀約了本班的同學程某某、喻某某、張某某、曾某某等人,讓他們下晚自習后跟他走,幫忙打架,這幾人均表示同意,后胡某某又邀約其他班級學生劉某某幫忙打架,因劉某某不在學校作罷。被告人黃某某回到班上后,向本班同學石某某、甲某某、楊某某、曹某某、田某某及外班學生吳某某說自己與2012級學生發(fā)生矛盾,讓他們下晚自習后,幫忙找其討個說法,如果說不好就幫忙打架,上述幾人亦表示同意。21時30分,下晚自習后,胡某某帶領喻某某、張某某、曾某某、張某某、徐某某、羅某某等人在教學樓外面等候,這時碰見同學聶某某、趙某某,胡某某告訴聶某某上自習之前與一個同學發(fā)生了矛盾,一會兒可能要打架,聶某某、趙某某聽后表示愿意留下幫忙打架。黃某某下晚自習后,將放在教室課桌里的一把折疊刀揣在褲兜內,然后與甲某某、楊某某、曹某某、吳某某等人從教室出來,到胡某某的班級找胡某某未果,出教學樓后在校園的足球場中門處遇見胡某某和石某某等人,黃某某上前問胡某某怎么辦,胡某某讓其賠禮道歉,黃某某拒絕并提議放假后出學校打架。這時有老師看見,讓他們散開不要聚集在一起。胡某某和黃某某兩伙人就向寢室樓走去,途中胡某某趁黃某某不備,打了黃某某頭部一拳,黃某某反轉身來,順勢將折疊刀掏出朝胡某某身上刺去,胡某某向后退去。這時胡某某身后的喻某某、程某某、聶某某、張某某等人沖上前去毆打黃某某,黃某某邊退邊揮舞著手中的折疊刀亂刺,當退跌至校友蘇鐵園花壇時,聽到有人喊“老師來了”,毆打黃某某的人立即跑開。此時正值放學期間,圍觀的學生較多,黃某某起來后立即對在此看熱鬧的鄧某某后背刺了一刀,鄧某某隨人群離開現(xiàn)場后,在走到宿舍樓下時發(fā)現(xiàn)自己被刺傷。黃某某見毆打他的人離開后,對吳某某、石某某說他殺人了,吳某某聽后讓黃某某離開學校。在此事件中,建筑工程學校的學生鄧某某、雷某某、張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均受傷,其中鄧某某的傷情經鑒定為重傷;雷某某、張某某、胡某某的傷情經鑒定為輕微傷。 案發(fā)當晚,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qū)分局玉泉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后趕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進行調查,得知胡某某涉嫌本案后,將胡某某帶回玉泉派出所接受詢問,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交代了其在2014年3月31日邀約他人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2014年4月3日,黃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攀枝花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玉泉中隊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在2014年3月31日邀約同學聚眾斗毆并用刀刺傷他人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胡某某的家人代黃某某、胡某某賠償了被害人鄧某某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黃某某的家人代黃某某賠償了雷某某、張某某、胡某某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胡某某無視校規(guī)、法紀,為逞強好勝而私下糾集多人互相進行毆斗,被告人胡某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在聚眾斗毆中,被告人黃某某持刀致人重傷,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致人重傷的犯罪行為應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本案的聚眾斗毆行為雖發(fā)生在校園內,但雙方斗毆持續(xù)時間不長,尚未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故對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行為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罰;被告人黃某某在犯罪時未年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應對其減輕處罰。黃某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案發(fā)當晚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后被趕到醫(yī)院的公安民警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詢問,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fā)后,二被告人的家人與被害人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并支付賠償款項,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黃某某平時不學法不懂法,加之遇事不冷靜,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通過庭審教育,黃某某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有一定悔改表現(xiàn)。根據(jù)被告人黃某某、胡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根據(jù)被告人黃某某、胡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胡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緩刑二年。 (三)典型意義 學生之間因為糾紛而引起結伙斗毆是一種常見的校園暴力行為。本案是在校學生因為言語動作粗魯而引發(fā)矛盾進而導致聚眾斗毆犯罪的典型案例。通過該案例對學生進行警示教育,能夠引導學生從思想上認識到打架斗毆的危害性,教育學生遇事應冷靜并用文明語言進行溝通,平時要多學習法律知識,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益,避免以暴制暴的惡性循環(huán)。同時,從該案例中,我們看到受傷最重的不是發(fā)生沖突的雙方,而是無辜的圍觀者,這也教育學生在校園中遇到類似事件應盡量避免起哄、圍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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