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舊申報表相比,新的《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對填報行次進行了歸并,刪除了資產折舊攤銷年限欄目,增加了納稅調整原因、累計折舊攤銷金額、加速折舊額等列次。 實例解析相關業(yè)務填報要點 例1(涉及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折舊):甲公司為一家工業(yè)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有關經濟業(yè)務如下: (1)2013年12月25日,甲公司購入一臺管理部門用不需要安裝的電子設備,支付價款1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25.5萬元。該設備預計使用壽命5年,凈殘值5萬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2)2014年12月31日,由于與該設備相關的經濟因素發(fā)生不利變化,致使該設備發(fā)生價值減值,估計可收回金額為85萬元。 ?。?/SPAN>3)2015年12月31日,該設備估計可收回金額為77萬元。 ?。?/SPAN>4)2016年12月25日,甲公司將該設備轉讓,收取價款5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為簡化計算,假設該公司每年實現的利潤均為100萬元,按年計提折舊,所提折舊全部影響當期損益,不考慮企業(yè)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在每年末均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已發(fā)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2013年12月,購進電子設備。 借:固定資產 1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5.5 貸:銀行存款 175.5 2.2014年度 ?。?/SPAN>1)當年應計提折舊=(150-5)÷5=29萬元。 借:管理費用 29 貸:累計折舊 29 本例中,電子設備會計上按5年計提折舊,稅法規(guī)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企業(yè)在會計核算時確定的折舊年限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標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guī)定,可以不做納稅調減。 ?。?/SPAN>2)2014年12月31日,該設備的賬面價值=150-29=121萬元,可收回金額為85萬元,發(fā)生減值=121-85=36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固定資產減值損失 36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36 由于稅法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因此,2014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6萬元,應交企業(yè)所得稅=(100+36)×25%=34萬元。 ?。?/SPAN>3)2014年12月31日,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85萬元,計稅基礎=150-29=121萬元,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guī)定,兩者之間的差額會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36×25%=9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9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4 表1: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2014年)(見附件) 3.2015年度 ?。?/SPAN>1)甲公司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當年應計提折舊=(85-5)÷4=20萬元。 (2)2015年12月31日,該設備的賬面價值=85-20=65萬元,雖然此時可收回金額為77萬元,超過了其賬面價值,但根據會計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2015年,會計折舊為20萬元,計稅折舊為29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9萬元,應交企業(yè)所得稅=(100-9)×25%=22.75萬元。 ?。?/SPAN>3)2015年12月31日,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65萬元,計稅基礎=121-29=92萬元,兩者之間的差額27萬元為累計應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27×25%=6.75萬元,該科目年初余額為9萬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9-6.75=2.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25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2.75 表2: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2015年)(見附件) 表3: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2016年)(見附件) 表4: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2016年)(見附件) 表5: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2016年)(見附件) 有關注意事項 1.會計上計提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折舊的處理。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持有固定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通常不得調整其計稅基礎,企業(yè)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進行納稅調增。由于企業(yè)計提的減值準備已進行納稅調增,并未在稅前扣除,所以盡管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已經減少,但此時其計稅基礎并未調整,仍應按稅法確定的計稅基礎計算折舊并扣除。 2.企業(yè)處置已提取了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的填報。企業(yè)在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的時候,毫無疑問應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填列,按照該表填報說明“第32行‘資產類調整項目(二)資產減值準備金’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金額(因價值恢復等原因轉回的資產減值準備金應予以沖回)”,對于會計上不允許轉回的長期資產類減值準備,由于其處置時并不直接影響損益,不能直接在該行填列,否則就會出現錯誤。如例中的2016年,如果將處置時沖回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填在該行,會導致當年再調減36萬元,明顯是重復調整。 3.企業(y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由于發(fā)生減值等原因,其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產生了差異,當企業(yè)在轉讓上述資產時,有時會出現轉讓所得,這時該如何進行填報呢?假如案例中2016年轉讓設備的收入是70萬元,則賬面轉讓所得=70-45=25萬元,稅務所得=70-63=7萬元,仍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但新申報表沒有規(guī)定明確的填報位置。這時建議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4行“資產類調整項目(四)——其他”中進行填報。
表1: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2014年)
單位:萬元
行次 |
項 目 |
賬載金額 |
稅收金額 |
調增金額 |
調減金額 |
|
|
30 |
三、資產類調整項目 |
* |
*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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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二)資產減值準備金 |
36 |
*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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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2015年)
單位:萬元 |
|
|
行次 |
項 目 |
賬載金額 |
稅收金額 |
納稅調整 |
|
|
資產賬載金額 |
本年折舊、攤銷額 |
累計折舊、攤銷額 |
資產計稅基礎 |
按稅收一般規(guī)定計算的本年折舊、攤銷額 |
累計折舊、攤銷額 |
金額 |
調整原因 |
|
|
|
|
|
|
|
|
1 |
一、固定資產 |
150 |
20 |
49 |
150 |
29 |
58 |
-9 |
|
|
6 |
……(五)電子設備 |
150 |
20 |
49 |
150 |
29 |
58 |
-9 |
計提原值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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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2016年)
單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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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項 目 |
賬載金額 |
稅收金額 |
納稅調整 |
|
資產賬載金額 |
本年折舊、攤銷額 |
累計折舊、攤銷額 |
資產計稅基礎 |
按稅收一般規(guī)定計算的本年折舊、攤銷額 |
累計折舊、攤銷額 |
金額 |
調整原因 |
|
|
|
1 |
一、固定資產 |
150 |
20 |
69 |
150 |
29 |
87 |
-9 |
|
|
6 |
……(五)電子設備 |
150 |
20 |
69 |
150 |
29 |
87 |
-9 |
計提原值 |
|
表4: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2016年)
單位:萬元 |
行次 |
項 目 |
賬載金額 |
稅收金額 |
納稅調整金額 |
1 |
一、清單申報資產損失 |
-5 |
13 |
-18 |
2 |
(一)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
-5 |
13 |
-18 |
表5: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2016年)
單位:萬元 |
行次 |
項 目 |
賬載金額 |
稅收金額 |
調增金額 |
調減金額 |
|
30 |
三、資產類調整項目(31+32+33+34) |
* |
* |
|
27 |
|
31 |
(一)資產折舊、攤銷 |
20 |
29 |
|
9 |
|
33 |
(三)資產損失 |
-5 |
13 |
|
1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