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提示 1、為了幫助您更好地參加訴訟,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特發(fā)本表。 2、本表所列各項內容都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請您務必認真閱讀,如實填寫。 3、由于本表針對所有離婚糾紛案件,其中有些項目可能與您的案件不符,您可以填寫“無”;對于本表中未列項目,而您認為需向法庭陳述的,可在本表“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中填寫。 4、您在本表中所填內容屬于您依法向法院陳述的重要內容,法院將會把本表的副本依法送達給對方當事人。 一、基本事實 1.相識時間及如何相識: 。 2.確立戀愛關系時間: 。 3結婚登記時間: 。 4.舉行結婚儀式時間: 。 5.夫妻不和的開始時間及原因: 。 6.雙方是否分居: ,如分居,開始分居時間及原因: ,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 ,原告現(xiàn)居住于: ,被告現(xiàn)居住于: 。 7.是否存在軍婚情況及服役部隊: 。 二、是否存在可準予或不準予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 8.是否存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情形: 。 9.是否存在性格不合,經常發(fā)生矛盾,難以共同生活的情形: 。 10.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 。 11.是否存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婚外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 。 12.是否存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情形: 。 13.是否存在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 刑期起止時間: 羈押地點: 。 14.是否存在一方曾起訴離婚,經法院處理后夫妻感情未改善的情形: 。 15.是否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或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情形: 。 16.是否存在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情形: 。 17.是否存在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情形: 。 18.是否存在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 19.是否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情形: 。 20.是否存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情形: 。 21.是否存在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 。 22.起訴時女方是否懷孕或屬于哺乳期: 。 23.其他必要情況 。 三、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需查明的事實 24.生育子女情況: 。 25.起訴時子女生活、學習現(xiàn)狀: 。 26.子女有無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 。 27.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該子女的意見: 。 28.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是否存在可隨父方生活的情形: 28.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情形: 。 28.2母方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情形: 。 28.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情形: 。 29.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是否存在可予優(yōu)先考慮與一方生活的情形: 29.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情形: 。 29.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情形: 。 29.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形: 。 29.4是否存在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 。 30.是否存在父、母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的情形: 。 31. 其他必要情況: 。 四、財產分割需查明的事實 32.原告婚前財產: 。 33.被告婚前財產: 。 34.夫妻共同財產: 34.1房產(購買建造時間、地址、價值及是否有按揭等情況): 。 34.2現(xiàn)金或銀行存款: 。 34.3車輛(購買時間、登記車主) 。 34.4其他: 。 需要說明:(如銀行存款是在誰的名下,現(xiàn)由誰在保管,再如現(xiàn)金現(xiàn)由誰在保管等) 。 35.原告現(xiàn)任職單位及收入: 。 36.被告現(xiàn)任職單位及收入: 。 37.其他必要情況:: 。 五、夫妻共同債權、債務情況 38.夫妻共同債權: 39.夫妻共同債務: 。 40.其他必要情況: 。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原(被)告簽名確認: 填寫時間: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