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三條 B系列教師指不與學校產(chǎn)生人事關系,而以甲乙方關系簽訂聘用合同的非固定編制人員,其人事行政關系、人事檔案、工資關系等保留在原工作單位,或由受聘者自行到政府授權的人才交流機構辦理人事代理手續(xù)。 第四條 受聘B系列職位的教師,受聘期間,在利用與教學科研直接相關的學校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服務條件方面,享有與A系列教師同等的權利。 第六條 教員職位的設置,由相關院系根據(jù)教學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jīng)教學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人事處審核,報學校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 第七條 教員職位分為四級, 根據(jù)不同職位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由用人單位在聘用合同中具體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八條 聘用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學校每年3月進行編制核定,同時核定各院系的教員職位數(shù)。各相關院系根據(jù)學校核定的教員職位數(shù),結合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向社會公開招聘教員。 第十條 申請教員職務者需提交個人學術簡歷、代表作和兩名同行專家的推薦函。在學校核定的職位數(shù)內,由所在實體院系的院長或系主任組織有關專家根據(jù)學校規(guī)定的聘用條件確定擬聘用人選,經(jīng)教學主管部門審核教學工作量,由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xù)。一、二級教員的聘用還需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教員職務聘用的確認文件為“中山大學B系列教師職務聘用合同”,該合同由所在實體院系的院長或系主任以“中山大學代表”身份,與受聘者簽署,聘用合同需明確聘用級別、期限、考核辦法、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教員的首次聘期為1至2年(含3個月試用期),可續(xù)聘,每個續(xù)聘期不超過2年。教員受聘滿6年且有二個或以上聘期考核優(yōu)秀,若雙方商定續(xù)聘,教員可提出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人事處組織相關專家根據(jù)個人申請和單位意見,討論確定簽訂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人選。 第十三條 教員職位以課堂教學為主要工作任務,受聘教員職務者每學年的課堂教學工作量不低于480學時。經(jīng)教學主管部門確認的與教學活動密切相關的其他活動,可折算為課堂教學工作量。學校對其學術研究業(yè)績,不做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jù)受聘職務,參照A系列相近職位教師的薪酬標準,向受聘教員職務的教師發(fā)放薪酬。有關教員薪酬和福利待遇按《中山大學流動編制(B系列)人員薪酬待遇暫行辦法》(中大人事〔2004〕30號)執(zhí)行。 第十六條 研究人員職位分為四級,與教員職位對應。根據(jù)不同職位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由用人單位在聘用合同中具體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七條 研究人員職位應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十八條 聘用的基本條件: 第十九條 受聘研究人員職位者的聘期原則上不超過所承擔研究項目的期限。 第二十條 研究人員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原則上從受聘者所承擔的研究項目經(jīng)費中開支,可參考學校B系列教員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標準,由聘用雙方協(xié)商決定。學校根據(jù)學科特點和學科發(fā)展需要,可負擔少數(shù)研究人員的全部或部分薪酬,其標準參照B系列教員的薪酬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由研究項目經(jīng)費負擔全部薪酬和福利待遇的研究人員職位,由研究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得到所在院系行政負責人書面同意,分別經(jīng)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或醫(yī)學科學處審核確認后,報人事處和財務與國資管理處備案。由學校負擔薪酬的研究人員職位的設定,除上述程序外,還須報人事處審核,并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由研究項目經(jīng)費負擔全部薪酬和福利待遇的研究人員,學校對其教學工作量不做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由學校全部或部分負擔薪酬的研究人員,在受聘期間,需參與指導研究生,但可以不承擔本科生的教學工作。 第二十四條 研究人員職務聘用的確認文件為“中山大學研究人員職務聘用合同”,該合同由所在實體院系的院長或系主任以“中山大學代表”身份,與受聘者簽署。聘用合同必須清楚確認聘用期限、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等內容,特別對受聘者的工作任務、考核辦法和未完成工作任務的相關責任問題,必須有具體而清晰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由研究項目經(jīng)費負擔全部或部分薪酬和福利待遇的研究人員的聘用合同,研究項目主持人必須在合同上副署。 第二十七條 受短期聘用者,每個聘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申請短期聘用者需提交個人學術簡歷、代表作和至少一名同行專家的推薦函。在學校核定的職位數(shù)內,由所在實體院系的院長或系主任組織有關專家根據(jù)學校規(guī)定的聘用條件,確定擬聘用人選,經(jīng)教學主管部門審核工作量,由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報財務與國資管理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 短期聘用教師聘用合同由所在實體院系與受聘者簽署,聘用合同需明確聘用職務、期限、考核辦法、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條 短期聘用教師的薪酬根據(jù)其課堂教學時數(shù)發(fā)放,具體的薪酬標準按《中山大學流動編制(B系列)人員薪酬待遇暫行辦法》(中大人事〔2004〕30號)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受短期聘用的外籍人士的薪酬與福利待遇,按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主管部門原規(guī)定實行,暫不執(zhí)行中大人事〔2004〕30號的標準,直至學校另行通知為止。 第三十三條 對受聘研究人員職務者的考核,在其聘期結束時進行。對未能完成所承擔研究任務者,學校有權提出退還部分或全部薪酬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學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受聘者在受聘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將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條 對于在考核期內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規(guī)定之工作任務者,學??筛鶕?jù)合同規(guī)定,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但應事先向單位報告: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受聘人員若在合同期限未滿的情況下辭職,需提前3個月書面知會所在院系或所屬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受聘人員應在受聘期滿之前2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續(xù)聘報告。否則,視為無意在受聘期滿后繼續(xù)在中山大學工作。 第四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七、調解與仲裁 第四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經(jīng)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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