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繳稅額與當月工資多少有關 地稅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全年一次性獎金,俗稱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計稅辦法,對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算辦法是:首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年終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但如果在發(fā)放年終獎的當月,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則應將年終獎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除以12的商數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其次,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年終獎,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 比如說,某員工去年12月當月績效工資是19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領取年終獎18100元。計算公式則為:18100-(2000-1900)÷12=1500(元),根據工資薪金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規(guī)定,找到1500元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這樣,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獎金收入—當月工資與2000元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8100—(2000—1900)×10%—25=1775(元) 如果該員工當月績效工資是2200元(已超過費用扣除額2000元),仍領取年終獎18100元,則按照12個月分攤,每月獎金=18100÷12=1508.33(元),找到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應納個人所得稅=18100×10%-25=1785(元)籌劃獎金數額可合理節(jié)稅 由于個人所得稅采取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設置級距,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有時會出現收入相近,但稅后所得相差很大的情況。比如雇員小張全年獎金為6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5%=300(元);雇員小王全年獎金6001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6001×10%-25=575.1(元)。計算結果,小張的稅后所得為5700元,小王的稅后所得為5425.9元。雖然小王的稅前獎金比小張高1元,稅后卻比小張少了274.1元。 稅務專家表示,企業(yè)財務人員可以通過籌劃年終獎金額來進行合理節(jié)稅。比如個人領取的年終獎金數額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間,統一以6000元來發(fā)放就更為合適,而年終獎金在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間,就應選擇24000元發(fā)放。這樣就不會出現“獎金多,現金少”的矛盾。 高薪人士拿一次性獎金最“合算” 稅務人員同時提醒扣繳單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只允許采用一次這種計稅辦法。除年終獎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高薪人士來說,單位將不同名目的年終獎合并在一次發(fā)放是較為“合算”的。 而在年終獎金發(fā)放時間上,稅收法規(guī)對此并無明確限制。無論企業(yè)在年初還是年末發(fā)放,都可以“享受”一次年終獎的減稅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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