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旅次雖安,而欲占其明發(fā)之情形者,則以日干為主,日支為佐,兼以用傳相較言之。蓋日為己身,支為奴仆行李,用為禍福端倪,而三傳者,則有時與地之象也。 故凡日上吉旺,不傷于日,則為上天顯佑,身必無虞;日下吉旺,不逢空敗,則為地下默扶,任行無害。 以竟日而言,則初為卯辰,中為巳午,未為申酉,時可定也。然式中時位,咸自井如察其上神,吉兇休咎必以時相應,兼而求之。可無失也。蓋三傳者,時行之大象也;十二辰者,時位之分司也。先其大象,次其分司,占之法也。 凡以年命為扶救之本,而與日辰用傳相較而言之。蓋年命者,吾身之所獨有,轉移休咎之權與也。 故凡日吉而傳兇,支辰年命之上,皆可救也。日辰俱兇,而年命休衰,不能效力者,三傳之神,皆可救也。日辰年命俱兇,而三傳復兇者,勿行可也,是則所謂趨避也。 凡以太歲月建,為君為長,而與日、辰、年、命、用、傳相較言之。蓋太歲者,人君之象,月建者,官長之象,身居君長臨照之下,雖不敢妄異跋扈,畢竟難逃主宰,而其上神,亦即歲月吉兇之所系者也。 凡吉兇由神,克應由煞,諸煞之緊關休咎者,不可遺也。如太歲月建,氣力最大,入課臨傳,皆須細視,生扶則吉來不小,刑害則兇至匪輕,即居閑地,而其上神,皆有關系,不可忽也。蓋凡歲月上神,遙來相傷者,固為不利,而我去遙傷歲月上神者,尤非所宜也,故曰歲月上神,不可與類往來相克。太歲上神所主歲中事,月上神所主月事事,故與日辰用傳年命上神以及類神皆不可相傷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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