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guī)1篇 案例2篇 裁判文書398篇 相關論文2篇 實務指南)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jīng)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關資料: 部門規(guī)章1篇 裁判文書58篇 相關論文5篇 實務指南)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經(jīng)過質(zhì)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zhì)證或者補充質(zhì)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2篇 地方法規(guī)10篇 案例2篇 裁判文書241篇 相關論文7篇 實務指南)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guī)2篇 案例1篇 裁判文書105篇 相關論文3篇 實務指南)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nèi)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nèi)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jù)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65篇 相關論文3篇 實務指南) 第五十九條 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zhì)詢。
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zhì)詢。 第六十條 經(jīng)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及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 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zhì)。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第六十二條 法庭應當將當事人的質(zhì)證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 五、證據(jù)的審核認定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就數(shù)個證據(jù)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ㄒ唬﹪覚C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jīng)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jù)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jù); (四)直接證據(jù)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jù); ?。ㄎ澹┳C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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