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會財務管理委員會實施細則廣東省農村信用社 2010-03-12 08:35:09 閱讀153 評論0 字號:大中小 訂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有效監(jiān)督成本核算,嚴格財務開支范圍、標準,增強財務開支透明度,充分控制財務工作風險,確保理事會對省聯社經營業(yè)務的有效監(jiān)督、管理,根據銀監(jiān)會《農村信用社(自治區(qū)、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guī)定》、省聯社章程、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特設立省聯社理事會財務管理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是按照省聯社章程而設立的理事會的專門議事機構,主要負責省聯社因經營業(yè)務(含自營和代理)而產生的財務收支管理和審批等方面的決策和監(jiān)督事項。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由11名成員組成,其中:主任委員1名,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副主任委員1名,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四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委員由理事長或者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屆內如有委員工作變動不再具備省聯社章程所規(guī)定委員資格的,即自動失去委員職務,由理事會按照第二章第四條規(guī)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六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計劃資金財務部,辦公室主任由計劃資金財務部總經理兼任。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組織省聯社經營業(yè)務方面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負責省聯社經營業(yè)務方面的財務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 (三)負責審批省聯社經營業(yè)務方面發(fā)生的單項1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出售和財務費用支出; (四)負責省聯社經營業(yè)務方面年終及利潤分配方案的制定; (五)省聯社理事會授予的其他工作職權; 第八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對省聯社理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決議要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九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財務管理委員會決策前的準備工作,收集、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 (一)財務規(guī)章制度、管理辦法(草案)報告; (二)財務收支計劃報告; (三)財務開支報批項目報告; (四)財務開支審查報告; (五)中介機構的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決策程序及規(guī)則 第十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向主任委員提議召開財務管理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批準同意后,財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須提前五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召開。特殊情況,主任委員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隨時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1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可以選擇舉手表決或者投票表決方式。 第十三條 在必要的情況下,財務管理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yè)意見,費用由省聯社列付。 第十四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召開、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法律、法規(guī)、社章和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會議要做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財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保存并歸檔。 第十六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方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呈報省聯社理事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聯社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會財務管理委員會人員組成名單(11人) 主任委員:羅繼東 省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 副主任委員:蘇寶玉 省聯社常務理事、副主任 委 員:吳海恒 省聯社理事(順德聯社主任) 陳明斌 省聯社理事(雷州聯社主任) 王碩平 省聯社副主任 姚真勇 省聯社計劃資金財務部總經理 張學軍 省聯社行政部總經理 龍富章 省聯社監(jiān)察保衛(wèi)部總經理 肖 光 省聯社稽核監(jiān)督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徐 珊 省聯社會計結算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彭建軍 省聯社計算機中心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辦公室主任:姚真勇(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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