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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jiān)會關于保險的幾個解釋

 獨也慎之 2011-01-30

關于單位能否為員工投保個人保險產品的復函 (保監(jiān)廳函〔2010〕111號)

關于交強險中“無證駕駛”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的復函(保監(jiān)廳函[2009]200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對《保險法》第27條理解有關問題的復函(保監(jiān)廳函〔2008〕249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價值確定等問題的復函(保監(jiān)廳函〔2007〕71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復函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復函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解釋意見的復函(保監(jiān)廳函[2005]140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人身保險條款存在問題示例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2004]51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保險條款中“毆斗”等概念理解咨詢的復函(保監(jiān)廳函[2004]41號)

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提醒人身保險投保人正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有關事項的公告(保監(jiān)公告第55號)

關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性質等有關問題的批復(保監(jiān)辦復〔2003〕92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輛火災責任等問題的復函(保監(jiān)辦函[2003]99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理賠糾紛咨詢意見的復函【保監(jiān)辦函〔2003〕113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的批復(保監(jiān)函[2002]15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車上責任保險條款有關問題的復函(保監(jiān)函[2001]175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問題的復函(保監(jiān)法[2000]10號)

關于保險合同效力問題的復函 (保監(jiān)法[2000]14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一六九團與保險分公司保險合同賠償糾紛案適用規(guī)章的復函

(保監(jiān)法[2000]6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復函(保監(jiān)法[2000]9號)

關于對《保險法》有關條款含義請示的批復(保監(jiān)復〔1999〕154號)

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保監(jiān)法〔1999〕16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車上責任保險條款”有關問題解釋的復函關于保險車輛出險后實際價值如何確定的批復(保監(jiān)復〔1999〕161號) 
 
 
 

 

關于單位能否為員工投保個人保險產品的復函

(保監(jiān)廳函〔2010〕111號)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單位是否可以為員工投保個人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請示》(人保壽險發(fā)〔2010〕82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關于規(guī)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2000〕133號)第六條規(guī)定了“個人人身保險只能由個人投保,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做為投保人,用個人人身保險條款為個人投保。”新《保險法》的施行并不影響該條效力,請你公司嚴格遵照執(zhí)行。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關于交強險中“無證駕駛”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的復函

(保監(jiān)廳函[2009]200號)

濟寧仲裁委員會:

  你委《關于趙存富與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咨詢函》收悉。經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了不同的處理,規(guī)定保險公司只對人身傷亡的搶救費用予以墊付,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guī)定,駕駛人“無證駕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公司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對《保險法》第27條理解有關問題的復函

(保監(jiān)廳函〔2008〕249號)

大連保監(jiān)局:

  你局《關于法院對<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理解是否正確的請示》(連保監(jiān)發(fā)〔2008〕70號文)收悉。經研究,對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關于《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二年”、“五年”期限的理解,大連市人民法院的基本觀點是成立的?!侗kU法》第27條規(guī)定的期限,是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據(jù)保險合同,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賠付的索賠時限,法理上屬于請求權消滅時效,不同于《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二者并不沖突,各自產生獨立的法律效果。

  以上意見,供參考。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價值確定等問題的復函

(保監(jiān)廳函〔2007〕71號)

內蒙古保監(jiān)局:

  你局《關于保險價值確定等問題的請示》(內保監(jiān)發(fā)〔2007〕24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一、關于保險價值,目前在立法上沒有明確定義。根據(jù)全國保險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制定的《保險術語》的解釋,保險價值是經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并記載于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的價值,或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根據(jù)《保險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確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前者是指定值保險,后者是指不定值保險。在實務中,要注意區(qū)分合同載明的是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還是保險價值。

  二、重置價值,是指以同一或類似的材料和質量重新置換受損財產的價值或費用,為財產保險中確定保險價值的一種方法。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是指人保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規(guī)定的以重置價值方式確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

三、以估價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投保的,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價值應當按照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復函

貴州保監(jiān)局:

  你局《關于保險個人代理人在保險公司中法律地位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屬于保險代理人的一種,其與保險公司之間屬于委托代理關系。

  二、在具體案件中,保險公司的業(yè)務人員是否屬于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司與該業(yè)務人員之間是否屬于委托代理關系,應當依據(jù)二者間訂立的具體協(xié)議的法律性質確定。

  三、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個人保險代理人有培訓和管理的責任,以確保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職業(yè)道德和業(yè)務素質。

  2006年10月9日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復函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咨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函(〔2005〕渝高法民終字第174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如實告知義務

  依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如實告知義務,應當屬于詢問告知,即保險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詢問,投保人有義務進行告知。如果保險人對有關事項已在風險情況詢問表上提出,投保人未填寫,應視為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

  依據(jù)保險法第五條、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等誠信附隨義務。投保時,如果投保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某些重要事項涉及保險標的風險,影響到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即使保險人沒有進行明確詢問,投保人基于誠信原則,也應進行適當說明或者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這種誠信義務,依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三)款,投保人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依據(jù)保險法第三十七條,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按照約定負有通知義務;否則,對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于保險條款解釋

  你院來函未附本案涉及的具體保險條款文本,因此我們難以確定該條款實際版本。根據(jù)承保時間推斷,該《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應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制定并頒發(fā)實施的。根據(jù)我會《關于財產保險條款費率備案管理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2001〕120號)的有關規(guī)定,該險種的條款在中國保監(jiān)會未修訂前,仍按中國人民銀行的原規(guī)定執(zhí)行。保險公司繼續(xù)使用該條款,不需履行有關報備手續(xù)。而非由中國保監(jiān)會制定或修訂的保險條款,中國保監(jiān)會不負責解釋。該條款有關術語的解釋,請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印發(fā)<財產保險基本險>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費率及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fā)〔1996〕187號)。該通知所附的《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解釋》中對“危險建筑”未作出明確定義,但其第三條關于“所列明的財產不屬于本保險標的承保范圍”主要原因說明的第三項“不利于貫徹執(zhí)行政府有關命令或規(guī)定,如違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可以作為一個參考標準;第四條中對“突發(fā)性滑坡”的定義為“斜坡上不穩(wěn)的巖體、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

  三、關于保險公估鑒定

  依據(jù)我會發(fā)布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guī)定》,保險公估公司是依法由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yè)務的單位。保險公估公司接受當事人一方委托所作的相關鑒定結論,當事人如有異議,屬于事實認定范疇,應由法院作出調查認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解釋意見的復函

(保監(jiān)廳函[2005]140號)

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請求解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車上責任險條款”第二條第四項的函》([2005]汕中法民一終字第10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jù)我會《關于印發(fā)<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解釋>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2000]102號),對“車上責任險條款”第二條第四項的解釋是:“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造成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或貨物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于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本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供參考。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人身保險條款存在問題示例的通知

(保監(jiān)發(fā)[2004]51號)

各壽險公司:

為貫徹全保會精神,進一步推進人身保險條款通俗化工作,我會對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備案、審批中和各保監(jiān)局在日常監(jiān)管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條款問題進行了整理,編寫了《人身保險條款存在問題示例》(以下簡稱《示例》)?,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研究《示例》中列舉的問題,從中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在條款制定過程中考慮消費者的立場,按照以人為本、依法合規(guī)的原則推進條款通俗化工作。

 

人身保險條款存在問題示例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問題示例

  1.出現(xiàn)“保險期限”一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用語不符。

  2.保險產品的定名不符合《人身保險產品定名暫行辦法》(保監(jiān)發(fā)[2000]42號)。

  3.保險條款中對仲裁條款的表述不符合我會已發(fā)布的《關于在保險條款中設立仲裁條款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1999]147號)的相關規(guī)定,出現(xiàn)“本合同簽發(fā)地仲裁委員會”等語句,由于仲裁機構約定不明,可導致仲裁條款實際無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額有一定的限制,但部分保險產品在條款或相關銷售材料中沒有對“保額限制”進行說明。

  5.對“保險利益”的說明,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的定義。

  例如,把收益免稅看成是一種保險利益。

  6.“如實告知”中出現(xiàn)“……對本公司的保險義務的產生有嚴重影響的……”的表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

  7.分紅保險沒有按照《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保監(jiān)發(fā)[2000]26號)及《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保監(jiān)發(fā)[2001]6號)的規(guī)定,在條款、產品說明書等相關材料中對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沒有明確指出紅利是不保證的。

  8.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同時規(guī)定有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導致“足以影響被保險人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條件。

  二、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問題示例

  1.在說明保險單貸款的“借款利率”時,出現(xiàn)“向監(jiān)管機關報備”等語句,但是我會并未對此做過規(guī)定。

  2.投資連結產品的條款中約定“本公司在獲得保險監(jiān)管機關的同意后,可以調整投資賬戶合并的條件”,無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3.出現(xiàn)“投保人、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不退還保費(兩年內,扣除手續(xù)費之后)”的條文,無法律依據(jù)。

  三、一般條款存在問題示例

  1.“周歲”的概念不明確。

  例如,“周歲:以法定方式確定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但條款中對“法定方式”沒有明確界定。

  2.“責任免除”中出現(xiàn)“飲酒”、“醉酒”、“斗毆”、“故意隱瞞”、“欺詐行為”、“企圖犯罪”等用語,但沒有認定標準。

  3.對“醫(yī)院”的定義不明確。

  例如,“本合同所稱的醫(yī)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機構,但不包括主要作為康復、門診、護理、療養(yǎng)、戒酒、戒毒或類似的醫(yī)療機構,也不包括醫(yī)院內的觀察室和康復病房”。

  又如,某些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醫(yī)療機構的認定,仍采用“縣級(及以上)醫(yī)院”的定義,與我國目前的醫(yī)院標準等級劃分不符。

  4.約定“本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從本合同生效之日開始”,但沒有對“生效之日”進行明確說明。

  5.對“全日制高等學院”的解釋令消費者產生歧義。

  6.出現(xiàn)“文件表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等表述不清的語句。

  7.出現(xiàn)“現(xiàn)金價值”、“現(xiàn)金價值凈額”、“減額繳清”、“責任準備金”、“手續(xù)費”、“意外事故”、“寬限期”、“猶豫期”、“全殘”、“高殘”、“本條款約定利率”、“本公司規(guī)定利率”、“提前給付保險金”等名詞卻沒有相應的注解,或者注解令人費解。

  例如,將“現(xiàn)金價值”解釋為“指保證現(xiàn)金價值、交清增額保險的現(xiàn)金價值、累積紅利余額以及用于抵交保險費的紅利余額之和”。

  8.約定“按月領?。鹤员竞贤s定領取年齡后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后的每一保險單周月日……”、“周年日”、“周月日”所指不明。

  9.出現(xiàn)“掛床住院”、“不合理住院”等令人費解的用語。

  10.用語過于專業(yè)化或生僻,以及出現(xiàn)一些在港臺地區(qū)使用較多、但在內陸很少使用的詞語。

  例如,“躉交”、“罹患”等。

  11.在保單可轉換權益條款中,未明確說明是以所繳保費還是以保單現(xiàn)金價值為轉換基礎。

  例如,“投保人在保單生效滿2年后,可將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保險合同”,沒有說明具體的轉換方式。

  12.約定“定期返還……”,但返還的時間、比例不明確。

  13.約定“身故保險金為累計所繳的本合同的保險費扣除已給付的生存保險金后的余額與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之和”,是“累計所繳的本合同的保險費-已給付的生存保險金后的余額+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還是“累計所繳的本合同的保險費-(已給付的生存保險金后的余額+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表述不清,導致投保人可能對此條款有不同的理解。

  14.約定紅利公布為“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在‘年度紅利公布等待期間’的,本公司將在保單生效對應日的前一生效對應日‘有效保險金額’的基礎上,按照最近一次已經公布的分紅率,在該保單生效對應日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險金額”,語句復雜冗長,晦澀難懂。

  15.某保險產品保險期間是一年,同時有續(xù)保的約定,又將“在投保本保險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嚴重并發(fā)癥或后遺癥、生理缺陷或疾病的治療及康復”列為責任免除項,“投保本保險前”是在第一次投保本保險前,還是每次續(xù)約前,投保人有不同的理解。

  16.保險單借款利率、合同效力恢復時所采用利率的計算方法不明晰。

  例如,只出現(xiàn)“復利”一詞,沒有注明利息的具體計算方式是日復利、月復利、年復利還是其他方式。

  再如,對保單借款、紅利累積生息的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布一次”,并沒有說明利率公布的依據(jù)。

  又如,“利息:涉及補交或墊交保險費利息,以保單質押貸款利率為利息率按復利計算”:“貸款利率:按貸款期間‘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yè)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2%’,按月以復利方式累積計算”。銀行二年期存款利率是單利,在二年內不計復利,月復利概念并不常用,但是條款中并沒有對從單利到復利的轉換方式進行明確說明。

  17.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使用“是否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含糊的表述,沒有明確的范圍界定,不利于投保人明確了解自身應履行的義務。

  18.保單所列現(xiàn)金價值表,只按保單年度(已滿年數(shù))列出現(xiàn)金價值,但對于在兩個保單年度之間發(fā)生退保的情況如何處理,未作說明。

  19.有的保險公司隨保險合同交付給保戶的資料過于簡單,隱藏了保險合同的組成內容,造成了信息的不對稱。

  例如,現(xiàn)金價值表等資料不隨條款提供給客戶,致使客戶無法掌握相關信息。

  再如,約定保險事故造成傷殘時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給付,但在保險合同內容中往往看不到該表。

  又如,一些卡式保單的保險責任是按《**條款》執(zhí)行,但未向投保人提供該條款。

  20.關于投保人應當如何告知,告知的內容、程序和方式等要求不明確。

  例如,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告知“其他重要病史”,但是投保人往往不知道什么是重要病史,導致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公司以沒有如實告知為由而拒賠時出現(xiàn)糾紛。

  21.在理賠的程序、時間、單證要求等方面的內容不明確,保險公司理賠時在理賠資料方面提出的一些要求往往容易引起爭議,造成消費者不滿。

  例如,“保險金的申請”一項中約定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供“保險合同原件及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原件……”,而條款中又約定“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申請書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共同構成”。如果實務操作中投保申請書原件等留存在公司,那么申請保險金時申請人則無法提供“保險合同原件”。同時,“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在條款中沒有明確表述。

  再如,關于“保險金的申請”,除了要求投保人提供足以確認保險事故的一般性證明資料外,還要求提供“本公司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和資料”,導致保險公司可以隨意增加要求投保人提供的證明資料,對投保人顯失公平。

  22.某些有關理賠環(huán)節(jié)的保險條款中,對保險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規(guī)定,明確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需在多少日內履行通知義務以及需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明和資料,而沒有對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的期限做出明確約定或原則性規(guī)定,客觀上造成保險公司故意拖延理賠的情況。

  23.在實務操作中,從客戶填寫投保單、繳納首期保費到公司正式簽單有一個時間差。在這段時間里,對于客戶發(fā)生身殘或身故情況,保險公司是否應履行賠付責任,存在較大爭議。

  24.對“意外傷害”的釋義為“指遭受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然(突發(fā))的、非疾病的使身體收到傷害的客觀條件”,未將被保險人因“非病理性猝死”包括在內,而除外責任也不包括該項內容。被保險人發(fā)生非病理性猝死后,保險公司往往拒賠,從而引發(fā)糾紛。

  25.條款受到部分新生事物的影響而在理解上產生歧義。

  例如,家庭病床是否算作住院;網絡門診是否算作醫(yī)院門診;等等。

  26.約定客戶在猶豫期內可以全額退保,但是沒有明確猶豫期的時效以及猶豫期內的客戶權利。

  27.沒有給出對客戶賬戶扣除的管理費、手續(xù)費等費用的具體計算指標。

  28.條款缺乏透明度,對涉及投保人利益的內容在合同條款中不夠明確,保險公司僅以內部規(guī)定約束投保人。而內部規(guī)定的“操作實務”涉及消費者利益的操作細則,保險公司往往又不告知有關合同當事人。保險公司的這種操作,會導致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解釋和行為,有可能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例如,約定“被保險人不能按期繳納保險費時,可以停繳。停繳后如需補繳保險費時,應同時補繳欠繳期間的利息”。雖然在與保險合同同時生效的保險公司內部“操作實務”中規(guī)定了如何補繳利息的細則,但是條款中卻沒有明確說明。

  再如,沒有明確地將藥品的報銷范圍列入條款,在客戶理賠時,只是根據(jù)保險公司內部掌握的藥品名稱、賠付標準和范圍進行操作,導致客戶不滿。

  又如,附加住院醫(yī)療保險條款約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間屆滿時可向公司申請續(xù)保,但主合同交費期滿或主合同被保險人年齡超過65周歲時,本公司不予續(xù)保”。該條款中并未明確說明保險公司在其他情況下不予續(xù)保,所以投保人一般會理解為,只要不是主合同交費期滿或主合同被保險人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投保人均可獲得續(xù)保。但是,在實務操作中,保險公司內部的續(xù)期核保制度卻規(guī)定不予部分客戶續(xù)保,從而引發(fā)糾紛。

  29.條款中法律專業(yè)術語過多,普通消費者對保險合同中頻繁出現(xiàn)的法律專業(yè)術語往往難以準確理解。

  例如,某意外傷害保險中接連出現(xiàn)了“連帶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法律專業(yè)術語。

  四、投資連結產品條款存在問題示例

  1.“保險合同的終止、解除”中約定“本公司將按照投資單位價值計算出投保人的投資賬戶價值,扣除退保費用后退還給投保人”,但在合同中沒有明確投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也沒有具體說明是按投資單位的賣出價計算還是按買入價計算。

  2.約定“對于每一筆大額保險費,本公司將給予投保人相應的獎勵”,但是在條款中并沒有說明具體的獎勵方法。

  3.“投資條款”中說明“本公司將設立多個投資賬戶供投保人選擇……”,但是沒有詳細描述每個投資賬戶的風險狀況、資產分配比例等。

  4.“費用”條款約定“本公司按投保人投資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資賬戶管理費”,但是沒有明確說明費用的比例、數(shù)額或最高上限。

  5.“暫停或延遲評估和交易”條款中,沒有對暫?;蜓舆t投資賬戶價值評估和交易的各種情況進行列舉說明。

  6.約定“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本公司可以根據(jù)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調整附加合同保費及個人賬戶價值”,但是沒有在條款中說明具體的調整方法。

  五、健康保險條款存在問題示例

  1.屬于補償性質的醫(yī)療保險產品,在條款中沒有明確告知投保人,對于已有社保醫(yī)療保障或單位報銷醫(yī)療費用的被保險人患病,保險公司只承擔醫(yī)療費差額部分的賠償責任,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引發(fā)合同糾紛。

  約定“若被保險人按政府的規(guī)定取得補償,……本公司僅給付剩余的部分”,但沒有顯著標識以提請消費者注意。

  2.對投保人申請醫(yī)療保險金時應提供的憑證的規(guī)定,對消費者不公平。

  例如,要求投保人提供“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用原始憑證”:“由本公司認可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診斷書、病理檢查、化驗檢查、門診及住院醫(yī)療費用原始單據(jù)、費用結算明細表及處方”等。何為“本公司認可”,該條款中并未解釋。

  3.關于醫(yī)療費用給付問題,沒有明確說明被保險人從其他保險公司取得的醫(yī)療給付補償是否需要扣除。在同一投保人投保多家商業(yè)保險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從一家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后,又向第二家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認為自己購買多家公司的保險產品就應該獲得更高的保障,而不存在醫(yī)療費用在保險公司之間分攤的問題,從而引發(fā)糾紛。

  4.給付項目所依據(jù)的標準不夠明確。

  例如,對于某些醫(yī)療費用的支出,是采用全國的標準,還是按照各省或各市的相關醫(yī)療機構的相關政策進行給付,條款未做明確規(guī)定。

  5.“醫(yī)療費用限制”中,出現(xiàn)“當?shù)蒯t(yī)療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語句,消費者對“當?shù)?#8221;的理解可能會存在差異。

  6.重大疾病條款對疾病的定義所用的都是醫(yī)學專用術語,與社會公眾理解的疾病定義往往范圍不同,在理賠過程中容易造成糾紛。

  7.關于癌癥確定標準“以病理報告為準”,這對于已臨床診斷為癌癥、但無法進行“病理診斷”的情況,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引起糾紛。

  8.健康險產品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雖患某種疾病,但仍必須做某種手術才能給予賠付。隨著醫(yī)學的發(fā)展,該種疾病可能已經不再使用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的手術進行治療,導致客戶得不到賠償。

  9.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責任”中約定“一、被保險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已交保費給付身故保險金……”,第二條中的“疾病”是否包括第一條中的“重大疾病”,在條款中沒有明確說明。

  10.出現(xiàn)“管制藥物”、“當?shù)厣鐣t(yī)療保險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等表述。但是,一般的投保人并不清楚什么是“管制藥物”,哪些項目和藥品屬于“當?shù)厣鐣t(yī)療保險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

  11.醫(yī)學專業(yè)術語過多。

  例如,附加殘疾保險條款中這樣表述:“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列明的兩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身體器官時,本公司僅給付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實際上,“同一身體器官”指同一手或同一足,但是由于條款中使用的是“器官”這一專業(yè)術語,而不是“同一手或同一足”等通俗、直觀的表述,增加了消費者理解的難度。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保險條款中“毆斗”等概念理解咨詢的復函

(保監(jiān)廳函[2004]41號)

四川省眉山市丹棱縣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

  你會關于對保險條款中“毆斗”概念理解的咨詢信函收悉。經研究,我們意見如下:

  關于“毆斗”概念,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的解釋。保險條款中明確將被保險人“毆斗”引起的人身傷害列為除外責任,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屬于“毆斗”,那么保險人可以依據(jù)該合同約定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例中被保險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毆斗”范疇,應當首先明確“毆斗”的含義。鑒于該條款屬于保險公司自行擬訂的條款,我們無法對其條款概念或詞語作出解釋,因此,也不能判定本案中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保險條款中“毆斗”的含義存在不同理解,我們認為,應當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和《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原則精神,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作出公平合理的認定。

 

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提醒人身保險投保人正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有關事項的公告

(保監(jiān)公告第55號)

為了維護廣大投保人的合法權益,提醒人身保險投保人正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如實告知不僅是投保人的義務,也是投保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和基礎。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二、投保單以及健康證明書、重要事項告知書、批單、產品說明書等有關單證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仔細閱讀投保單及有關單證的有關內容。投保人需要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的事項以投保單及有關單證提示的范圍為準,并以書面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三、由于投保人的簽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在推銷人員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及有關單證時,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以前應當確認推銷人員代為填寫的內容是否屬實。

四、如果投保人發(fā)現(xiàn)推銷人員的宣傳與投保單的內容不一致,請向保險公司作詳細咨詢,核實以后再簽署投保單。

五、投保人在購買包含死亡賠付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該項保險并認可保險金額。

中國保監(jiān)會

2003年9月1日

 

關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性質等有關問題的批復

(保監(jiān)辦復〔2003〕92號)

太原保監(jiān)辦:

  你辦《關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與太原市北晨綜合開發(fā)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有關問題的請示》(保監(jiān)晉發(fā)[2003]3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印發(fā)〈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2000]16號)中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是中國保監(jiān)會根據(jù)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制訂的基本保險條款,經保險公司采用,對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保單中的特別約定條款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不違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的前提下,就某些事項作出的個別約定。保監(jiān)發(fā)[2000]16號文中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并不涵蓋該類條款。

  二、《保險法》和《合同法》在規(guī)定有關說明義務的同時,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但一般來說,僅僅采用將保險條款送交投保人閱讀的方式,不構成對說明義務的履行。保險公司應當根據(jù)保險合同簽定的具體情況,采用適當、充分的方式明確提示投保人,盡量使其明確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確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保險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對說明義務的履行,由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依法認定。

  三、在保險經營中,保險公司并不是對保險標的所發(fā)生的所有風險都予以賠償,而往往基于相應的價格,約定予以賠償?shù)奶囟L險范圍。因此,和一般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不同,保險合同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從外延上對承保風險范圍的具體界定,是保險產品的具體表述方式,不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四、為了防范道德風險,促使投保人盡到應有的謹慎和注意義務,在保險合同中設定一定比例的絕對免賠額和約定保險金額的條款并無矛盾,兩者共同構成對風險保障范圍和保險公司賠償限額的約定。

此復。

OO三年五月二十日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輛火災責任等問題的復函

(保監(jiān)辦函[2003]99號)

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邳檢民咨字(2003)第2號《關于機動車保險火災責任等問題的咨詢函》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明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火災”責任的批復》(保監(jiān)復〔2000〕159)中已經明確指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一款第2項的“火災”責任是指,因保險車輛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的燃燒導致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第一部分第三條第(六)項“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是指保險車輛發(fā)生自燃和保險車輛因不明原因產生火災而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規(guī)定中對于“自燃”和“不明原因產生火災”均作出了解釋。

  “自燃”是指:“沒有外界火源,保險車輛也沒有發(fā)生碰撞、傾覆的情況下,由于保險車輛本車漏油或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載運的貨物等自身問題引起的火災。”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自燃”解釋的復函》(保監(jiān)函〔2001〕133號)中指出,“自燃”定義中“等”字指“保險車輛本車漏油或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載運的貨物”引起火災的幾種情況,無更多內涵。

  “不明原因產生火災”是指:“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認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災。”

                          2003年6月20日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理賠糾紛咨詢意見的復函

【保監(jiān)辦函〔2003〕113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利通區(qū)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保險金理賠糾紛一案的咨詢函收悉。經研究,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車上責任險是機動車輛保險的附加險,在性質上屬于財產保險范疇,其保險標的為因保險事故發(fā)生被保險人對車載貨物和車上人員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二、根據(jù)《保險法》第50條(原保險法第49條),責任保險合同中,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保險人可以依據(jù)法律或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有權受領保險金,然后再將保險金賠償給受到損害的第三者。本案中,如果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受到損害的第三者,則保險公司應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肖忠武;如果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保險公司可以將保險金支付給吳忠配件廠。

三、本案中,車上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吳忠配件廠,第三者肖忠武是被保險人的員工。發(fā)生車禍后,吳忠配件廠對第三者肖忠武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構成車上責任險的保險標的。鑒于第三者是被保險人的員工,這個損害賠償責任是建立在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負有的雇主責任或其他依法應承擔的企業(yè)對其職工因公死亡的賠償責任基礎之上的。因此,本案應當明確吳忠配件廠清算組已經賠償?shù)慕痤~是否為吳忠配件廠對肖忠武因公死亡所承擔的全部經濟賠償責任。如果是全部賠償責任,則所支付的賠償金中在法理上應當包括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保險金;如果吳忠配件廠沒有支付全部賠償金且金額低于保險金,肖忠武的家屬可以要求以保險金支付賠償不足的部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的批復

(保監(jiān)函[2002]15號)

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機動車輛保險有關保險責任問題的請示》(天保[2002]4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關于被保險人未盡維護保養(yǎng)義務,保險公司能否拒絕賠償?shù)膯栴}。

  在保險合同關系中,維護保養(yǎng)義務并非被保險人的主要義務。被保險人未盡此項義務,屬于被保險人的疏忽行為,并不能因此而排除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要求獲得保險賠償?shù)臋嗬7駝t,便違反了保險合同的公平原則。

  二、關于在駕駛證丟失補證期間,被保險人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絕賠償?shù)膯栴}。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保監(jiān)發(fā)[2000]16號)第五條(八)列舉了與駕駛證有關的責任免除事項。其中第1項“沒有駕駛證”是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沒有通過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或軍隊、武警部隊的考核,未能獲得駕駛機動車輛的資格。如果被保險人獲得了駕駛證,只是在發(fā)生事故時沒有攜帶駕駛證,或駕駛證丟失后尚未得到補發(fā)的駕駛證,并不說明被保險人喪失了駕駛機動車輛的資格,不屬于“沒有駕駛證”的情形。

  三、關于保險車輛在“提車暫保單”的保險期限內出險,但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已失效,且未領取正式號牌,保險公司能否拒絕賠償?shù)膯栴}。

  此問題分為兩種情況:

  (一)在保險期限內(30天),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失效,保險車輛在停放時出險,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給予賠償。因為移動證或臨時號牌有效與否,與保險車輛的停放沒有聯(lián)系。

(二)在保險期限內(30天),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失效,且尚未領取正式號牌,保險車輛在行駛時出險,保險人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因為,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失效且尚未領取正式號牌的機動車輛上路屬于嚴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提車暫保單特別約定第2條又明示了此種情況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車上責任保險條款有關問題的復函

(保監(jiān)函[2001]175號)

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對〈車上責任保險條款〉有關問題的咨詢函》收悉。經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一、意外事故是指外來的、明顯的、不可預料的、突然發(fā)生的事故。

  二、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輛時,應遵循謹慎駕駛的原則,履行將乘客或車載貨物安全運抵目的地的義務。由于駕駛員違反謹慎原則,在路況不好時車速過快,造成車輛顛簸導致乘客傷亡或財產損失,符合意外事故的四個特點。由此產生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屬于車上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以上意見供參考。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問題的復函

(保監(jiān)法[2000]10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征求〈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問題的批復(稿)〉的函》及所附《如何理解和適用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收悉。經研究,現(xiàn)復函如下:

  一、在保險業(yè)務實踐當中,保險價值的作用在于確定保險金額。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7月1日頒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七條規(guī)定:“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jù)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是由保險監(jiān)管部門根據(jù)《保險法》制訂的,條款第七條的規(guī)定與《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如果投保人和保險人違反該條款規(guī)定,約定車輛的保險價值高于新車購置價,應視為無效。

  二、前述《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合同成立后,即為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應按照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guī)定:“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因此,“答復”一文中所稱“保險價值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欠妥,建議予以刪除。

  以上意見,供參考。

 

關于保險合同效力問題的復函 

(保監(jiān)法[2000]14號)

大連海事法庭:

  你院(1999)大海法商初字第378號《咨詢函》收悉。關于交付部分保險費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我國《保險法》,保險費的交付并不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函中所述《沿海、內河船泊保險條款》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視為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效力約定了附生效條件,即只有當被保險人一次交清保險費后,保險合同才生效。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只是交付了部分保險費,當事人又沒有另外的書面約定,應認定為合同無效。但是如果從當事人的客觀行為可以推定雙方對保險費的交付問題作了變更或另行約定,則視具體情況,可以認定保險合同有效或部分有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一六九團與保險分公司保險合同賠償糾紛案適用規(guī)章的復函

(保監(jiān)法[2000]6號)

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發(fā)來的《關于一六九團與保險合同賠償糾紛案適用法規(guī)的函》(農九中法函[2000]1號)收悉。根據(jù)來函所述情況,經研究,提出意見如下:

  從《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費率解釋》的原意來看,保險人對“車輛所載貨物泄漏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負賠償責任,包括由此產生的流瀉造成腐蝕、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財物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此免責條款確定了保險人對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免于賠償?shù)姆秶?span lang=EN-US>

  你院來函中所述的柴油泄漏在此免賠的范圍之內,故適用保險人免責條款。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復函

?。ū1O(jiān)法[2000]9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請求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的函收悉。經研究,復函如下:

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據(jù)以確定保險金額。因此,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并非同一法律概念,重置價值僅僅是確定保險價值的一種形式。

 

關于對《保險法》有關條款含義請示的批復

(保監(jiān)復〔1999〕154號)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你公司《關于對〈保險法〉有關條款含義的請示》(國壽發(fā)〔1999〕159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

  《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我們認為,根據(jù)該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單純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該合同無效;含有死亡、疾病、傷殘以及醫(yī)療費用等保險責任的綜合性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死亡責任保險金額,該合同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此復

 

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

(保監(jiān)法〔1999〕16號)

最高人民法院告訴申訴庭:

  你庭關于“中國工商銀行郴州市蘇仙區(qū)支行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郴州市蘇仙區(qū)支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征求意見函”收悉。經研究,現(xiàn)復函如下:

   一、此案所涉及的糾紛屬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指由作為保證人的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的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qū)別在于,保證合同是保證人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而與債權人訂立的協(xié)議,其當事人是主合同的債權人和保證人,被保險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被保證人)和保險人(保證人),債權人一般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作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在該案中,天字號礦與郴縣保險公司之間簽訂了保證保險合同,因此,他們之間由履行該項合同之間所引起的糾紛,屬于保險合同糾紛,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此案不適用《保險法》或《擔保法》,而應適用1983年發(fā)布的《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侗kU法》于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對于此前發(fā)生的保險合同糾紛并不具有追溯力;此案所涉及的糾紛屬保險合同糾紛,不在《擔保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三、保單關于一年保險期限的約定是有效的。在該案中,《企業(yè)借款保證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保險期限為“自被保險人取得貸款之日起至還清貸款之日止”,但保單載明的保險期限為一年。保單和《試行辦法》均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保單上載明的保險期限可以視為當事人對保險期限的特別約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此外,保單上關于保險期限的約定多為手寫。在保險實踐中,手寫文字的效力高于打印文字,打印文字的效力高于印刷文字,因此,保單關于一年保險期限的約定是有效的。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車上責任保險條款”有關問題解釋的復函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請求對“車上責任保險”條款給予解釋答復的函》(蚌檢民字〔1999〕第1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機動車輛保險附加保險條款》中的“車上責任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責任規(guī)定的“辦理了本項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一條所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其中“《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一條所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包括火災。由于火災致使車上人員或貨物的直接損毀,屬于“車上責任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另外,“車上責任保險條款”第一條還規(guī)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承擔“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因此,法院在審理這一案件時,應當首先認定被保險人應對托運人的貨物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才可能承擔保險責任。

二、就一般情況而言,《機動車輛附加保險條款》中已規(guī)定,“本條款附加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未盡之處以《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為準。”《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進場修理”屬除外責任,即進場修理期間發(fā)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這一除外責任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車上責任險。

 

關于保險車輛出險后實際價值如何確定的批復

(保監(jiān)復〔1999〕161號)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保險車輛出險后實際價值如何確定的請示》(平保發(fā)〔1999〕084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簽訂保險合同并開始履行期間,主管部門對條款作了新的修訂后,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應按原保險條款執(zhí)行。

  二、《請示》中的保險車輛出險后,應按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單背書中的“機動車輛盜搶保險特約條款”及“機動車輛保險特約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全車被盜后的實際價值,并予以賠償。在計算實際價值時涉及的車輛已使用年限的問題,由你公司與被保險人協(xié)商解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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