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汽車前照燈的作用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一、汽車前照燈的作用
前照燈是汽車在夜間或在能見度較低的條件下,為駕駛員提供行車道路照明的重要設備,而且也是駕駛員發(fā)出警示,進行聯(lián)絡的燈光信號裝置。所以前照燈必須有足夠的發(fā)光強度和正確的照射方向。由于在行車過程中,汽車受到振動,可能引起前照燈部件的安裝位置發(fā)生變動,從而改變光束的正確照射方向,同時,燈泡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步老化,反射鏡也會受到污染而使其聚光的性能變差,導致前照燈的亮度不足。這些變化,都會使駕駛員對前方道路情況辨認不清,或在與對面來車交會時造成對方駕駛員眩目等,從而導致事故的發(fā)生。因此,前照燈的發(fā)光強度和光束的照射方向被列為機動車運行安全檢測的必檢項目。前照燈安全檢測的要求如下:
二、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1、機動車在檢驗前照燈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時,前照燈在距離屏幕10m處,光束明暗截止線轉角或中點的高度應為0·6H-0·8H(H為前照燈基準中心高度,下同),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向右偏差均不得超過100mm。
2、四燈制前照燈其遠光單光束燈的調整,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心離地高度為0.85H-0.9OH,水平位置要求左燈向左偏不得大于10O 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燈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3、機動車裝用遠光和近光雙光束燈時以調整近光光束為主。對于只能調整遠光單光束的燈,調整遠光單光束。
4、機動車每只前照燈的遠光光束發(fā)光強度應達到表 1的要求。測試時,其電源系統(tǒng)應處于充電狀態(tài)。
三、前照燈發(fā)光強度要求
表 1 前照燈遠光光束發(fā)光強度要求
檢查項目 |
新注冊車 |
在用車 |
車輛類型 |
兩燈制 |
四燈制 |
兩燈制 |
四燈制 |
汽車,無軌電車 |
15000 |
12000 |
12000 |
10000 |
允許四燈制的機動車其中兩只對稱的燈達到兩燈制要求視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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